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前 言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元年成立的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全国第一家含非律师专业人才的综合性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事务所起步阶段将立足于海南自贸港建设,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拓展招商引资、税务、不动产信托(REITS)、家族资产信托、区块链技术应用、知识产权等契合自贸港建设的服务内容,构建立体、互联、创新的自贸港企业服务生态圈。其中,引进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等非律师专业人才,还致力于网络熟悉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人才,将有助于事务所能为自贸港服务提供综合性服务服务方案,以此逐步发展,成为全国、全球法律服务提供商。
当前阶段,将以招商引资、税务、知识产权、外商投资为主要业务方向。同时围绕着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将衍生以下服务于自贸港建设的业务和附属机构:
一是开发面向国际国内贸易规则和面向村镇、居委会基层干部的在线法律培训课程培训应用软件,并开设相应课程。该项培训课程将与司法厅的法律服务平台配合推广。
二是已开发律师联盟平台软件(软件所有人将把软件著作权投资入股),将网络不低于 100 家律师事务所,整合法律资源,展开互联网法律服务。
三是立足于自贸港建设,配合政府正在实施的各项实体法律培训服务、法律宣传活动。为此将成立法律服务咨询公司。
四是将成立国际财经法律研究院,网罗世界各类财经法律人才,开设论坛,为自贸港财经、法律建设建言献策,为自贸港国内外法律服务提供咨询意见。
事务所及其附属机构将建成一个具有高效运行机制、极具开拓创新精神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长远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现代律师执业机构及其综合法律服务群。事务所遵循服务社会、理想高远、务实奋进、海纳百川、专业合作、与时俱进的办所方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民主集中、尊重制度、现代管理、长远发展、专职后台、平等纯粹、专业合作、共同成长、资源共享、科学分配、高效执行、永续平台、守正如常、出奇创新、文化引领、“义”字当头、无信不立。综合企业群将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自贸港的优势,并紧紧抓住自贸港建设具体问题、深耕实际,成为自贸港建设的排头兵。共同搭建资源汇集、模式创新、资本运作三位一体的平台。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在三亚市政府和司法管理部门的支持下成为自贸港本土成长起来的一家集聚四方人才、生机勃勃、极具生命力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
为了律所的长远发展,本所在成立伊始就开始注重规章制度的建设,故,在结合《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试行)》的基础之上,借鉴其它地区以及其它律所的经验,制定了收案、结案、收费、办案等多项管理制度,并收录了外地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执业风险提示录》,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健全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好的规章制度需要好的执行才能产生好的效果。故,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本所将所内部全部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人手一册。本所将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执行中不断补充和完善,以规章制度规范运作,促进发展,使本所的各项管理工作更上层楼。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事务所的根本制度,事务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 事务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名称和住所
中文名称: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中文名称:Hainan Yunchang Law Firm
地 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159号海南数商直播基地
如住所发生变更,以司法行政部门最后备案为准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五条 事务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六条 事务所持续打造律师实现专业理想的最佳平台,并包含非律师专业人才作为合伙人,秉承人本、守正、遵法、出奇、诚信等法律理念,依法为委托人提供优质、专业、高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尽一己之力。
第七条 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事务所通过建立科学、现代的管理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推行公司化管理等现代化管理模式,决策采用民主集中制,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律师和非律师专业人才的业务素质、专业水准、服务精神、合作意识,将事务所建成一个具有高效运行机制、极具开拓创新精神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长远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现代律师执业机构。
第九条 事务所起步阶段将立足于海南自贸港建设,面向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拓展招商引资、税务、家族资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等契合自贸港的服务内容,以此逐步发展,成为全国、全球法律服务提供商。
第十条 事务所遵循服务社会、理想高远、务实奋进、海纳百川、专业合作、与时俱进的办所方针。
第十一条 由理念和方针衍生,事务所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作为立所之本:
(一) 以人为本。体现为守法基础上以客户、委托人利益为本,也体现为事务所重视、培养人才,使其与事务所共同发展与成长。
(二)民主集中。采用民主集中决策机制管理事务所,并建立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的制衡机制。防止个人专权,也防止议而不决。
(三)尊重制度。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制度之上。
(四)现代管理。建设现代高效的公司化管理机制。
(五)长远发展。建立长远发展的内部机制,设置利益分享机制。设立退出、退休机制,持续关注于吸收新鲜血液,解决好接班人问题。
(六)专职后台。尽快过度到高级专业管理人才专职管理,持续增进专业管理能力;配备专职的营销、品牌塑造、形象推广人员。
(七)平等纯粹。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及所有员工,不论职务高低,不分是否入伙、进所先后,层级有别、职级不同、服从秩序,但是人格平等。倡导直率坦诚,有利益当面谈,有分歧可直说;不背后搞事,不搞拆台;事务所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求同存异。
(八)专业合作。建立合作共赢的文化和利益机制,避免单打独斗。不断建立健全专业化团队作业的制度,尽快打造更多的名牌律师和专家律师精英团队,使得所内精英团队处于充分合作又有业绩竞争的关系,以使事务所律师服务质量处于国内同行领先的水平。
(九)共同成长。建立共同发展、共同成长机制,事务所创造机遇,律师及全体员工与事务所共同发展。
(十)资源共享。对资源、知识、专业、业务成果形成共享的所内合作机制,提升事务所资源配置能力。
(十一)科学分配。建立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综合分配评价体系。除个人劳动、贡献之外,统筹兼顾事务所后台支持、平台建设、律师培养等各种因素,决定收入分配和报酬。要保持对事务所持续的公积投入,要形成长期、短期、整体、个体收益构成模式,不讲绝对的公平,更不走恶性竞争之路。
(十二)高效执行。对决定实施的重大事宜高效的执行,并按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奖罚分明。
(十三)永续平台。建设平台并持续打造平台。关注于为律师及全体员工提供机遇,不涸泽而渔,不做售卖座位的事务所,不以低价竞争业务,持续增进专业团队作业能力、竞争能力、协作能力。忍得住、熬得住,不急不躁,不牺牲长远发展而追求短期业绩。坚持制度的严肃性,奖罚分明。律师/员工择事务所而入,事务所择律师/员工而录。凡加盟者,先须认同事务所的理念。对不认同事务所理念的,好迎好送。对于加盟者建立淘汰和提升机制。事务所设立合伙人层级提升机制,建立律师及全体同仁上升空间。
(十四)持续关注于前沿业务、培育重点业务。对于重点培育的业务,全体同仁同意资源的倾斜。同仁们同意,律师创造收益,除考虑律师的酬劳,要留存一定比例运用于事务所的公共事务,重视公共积累,持续增进事务所物质基础。重视事务所品牌建设,培育文化,固养精神,使得事务所具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
(十五)守正如常。遵纪守法,是持续经营的法宝。依法纳税,是回馈社会的方式。立身正直,是对事务所每一个同事的要求。有德有品,是事务所的集体修养。扎实经营、稳打稳扎;不急不躁,逐步积累,是事务所的总体策略。不被浮云遮蔽,不为一时的趋势动摇,在乱象前稳如磐石,是事务所该有的意志。
(十六)出奇创新。发挥个人与集体的智慧,在律师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上不断创新,在具体业务、方案设计上出奇制胜,为当事人解决真正的问题,使事务所形成独一无二、持久的、难以复制的核心竞争力。
(十七)文化引领。充分重视文化引领作用,吸纳先进文化因子,持续不断进行文化建设,形成、建设、巩固先进文化。秉持这样的思想,文化引领与实践文化共同塑造事务所:躬于实践,实践出真知;在大量的实践中锤炼自己,实践中提炼、践行文化,大量的高质量实践是基础。不以事务所有形的资产作为粘接主要手段,而以事务所的先进文化,作为团结的纽带。将事务所的先进文化,附带有形研究与实践成果,作为团结事务所全体员工的制胜法宝。事务所以认同事务所文化的人共事为前提,诚望天下英才汇聚。以文化、实践而形成、涵养、固化、提升精神,每个律师/员工有其精神,事务所有其精神,为国、为民、担当、有责、敢打、敢拼、正直、无畏、有勇、有谋,通过每一个律师/员工的点点滴滴行为,善养事务所的“浩然之气”。
(十八)“义”字当头。国家大义、社会责任感在前。要有正义感。对内,保护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同事互相扶助。对外,有回报于社会的情怀,不可冷眼旁观。对弱者,充满悲悯。面对不平,有拍案而起的勇气与胆识。守法、遵法,对法律基本原则充满敬畏。不做唯利是图的律师。
(十九)无信不立。“信”,一诺千金。共同垫定、加固、夯实事务所信用大厦基石。表现为对内之信,对外之信。最终汇聚为事务所之信。对内之信,每一位同仁遵守合伙协议、章程,平常共事言行合一。对外之信,对社会、委托人,不轻易承诺,承诺的,要做到。凝聚形成律所的重信用风格。信用日积月累,点点滴滴,小事做起,只做储蓄,不做丝毫消费。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本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本事务所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设置形式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为“中共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支部”,隶属于三亚市律师行业党委。党支部书记为律所的高级合伙人或负责人,全面负责事务所党建工作,并起到政治引领作用,同时党支部书记参与律所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决策活动。内部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支部书记安排分工,由律所党员专人负责组织、纪律检查、宣传等专项工作,科学合理的设置形式,使事务所的党组织运行有规矩,有效率。
第十四条 律所党组织在律所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律所党组织根据三亚市司法局对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三亚市律师行业党委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围绕律所中心大局开展工作,以党建促进所建,以党建引领所建,避免出现“两张皮”现象。
第十五条 律所党组织主要发挥政治引领和战斗堡垒作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职能,宣传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凝聚律所成员、做好律所成员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政治功能。
第十六条 律所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是贯彻新时期发展党员的方针要求,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先进理念,发展新党员,吸纳新力量,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参与律所管理,引领思想并指导行动。
第(六)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七条 本事务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1000,000.00元),由以下合伙人以自有资金按比例出资:
序号 姓名 性质 执业证号或证书编号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 (高级合伙人)汪印琪 律师
2 (高级合伙人)陈坚冰 律师
3 马春梅 注册税务师
4 (高级合伙人)王 贺 律师
5(高级合伙人)许著货 律师
6 (高级合伙人)苏 蕾 律师
7 (高级合伙人)杜佳能 律师
8 (一般合伙人)王浩淼 律师
9 (一般合伙人)邢孔毅 律师
10 (一般合伙人)康萍 律师
11(一般合伙人)李琳琳 律师
第(七)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八条 事务所由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及一般合伙人)、专职高级经理、律师(包括兼职律师)、律师助理、非律师专业人才(包括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等)、行政与财务、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及其他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事务所实行“议、决、行、监”相对分离、结构合理、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治理结构。事务所建立以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系统化为主要特征的制度体系,实行制度管理。
第二十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决定事务所的一切重大事项。合伙人会议内设常设合伙人会议,常设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人会议常设机构。专职高级经理人如果不是合伙人、律师,列席常设合伙人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及其常设合伙人会议,以下简称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对应设立层级决策机制。其总的职责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监督事务所管理;
(三)裁决事务所内部争端;
(四)决定修改事务所章程方案;
(六)决定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事务所的形式、终止、清算方案;
(七)决定入伙、退伙;
(八)其他重要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并符合一致行动人规则行使表决权。
合伙人会议具体权限设定、议事规则由合伙协议、合伙人协议补充协议和事务所制度详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依据章程、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人会议和常设合伙人会议授权行使决策和管理权。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常设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负责:
(一)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汇报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三)决定事务所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批准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七)核定入伙、退伙方案,提交相应合伙人会议表决;
(八)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专职高级经理人及报酬事项,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根据执行主任的提名决定财务负责人及报酬事项;
(十)决定对事务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制定修改事务所章程方案;
(十二)制定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事务所的形式、终止、清算方案;
(十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否决权并符合一致行动人规则行使表决权。
其他权限、具体议事程序详见合伙协议、合伙补充协议和事务所制度。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召集并主持常设合伙人会议;
(二)监督实施合伙人会议/常设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决定日常决策事项;
(四)紧急状况下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但事后须得到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追认;
(五)各级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主任召集并主持,执行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共同举荐一名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管理委员会主任职权详见合伙协议、事务所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设立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专职高级经理人。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常设合伙人实行轮值担任,每三年轮值一次,事务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在事务所统一调度下对外代表事务所;
在执行主任、专职高级经理人的统一管理下,业务上对事务所各项法律业务进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执行主任和专职高级经理人负责事务所日常执行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务所各项制度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一)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业务活动;
(二)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决议和主任决定;
(三)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发展规划方案;
(四)拟定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定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事务所的具体规章;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管委会主任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起草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提交对事务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方案;
(十)加强对事务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十一)代表事务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十二)提出入伙、退伙建议和处理方案;
(十三)依法承担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十四)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和其他重要事项。
专职高级经理人在执行主任领导下工作,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具体权限和与执行主任两者分工详见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和事务所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主任、专职高级经理人由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解聘。专职高级经理人,暂时由执行主任兼任;在具备一定规模时,设立专职高级经理人,也可由执行主任脱离具体律师工作,为专职高级经理人。专职高级经理人,可以不是登记在册的合伙人、律师,而是聘请的专业高级人才。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下设各委员会
为了保证合伙人会议决策的科学民主,以及决策的有效执行,合伙人会议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分工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并对执行实行对口监督。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设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对经营管理、律师风纪、律师业务的监督机构。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履行职责的程序由合伙协议、事务所制度另行规定。
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设所内争议裁决委员会。所内争议裁决委员会,对事务所内律师执业冲突、合作分配等争议进行裁决。
第(八)章事务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
(一)事务所合伙人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事务所债务。
(二)事务所合伙人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和享有合伙人权益,分享事务所收益,按合伙人法定备案程序备案。
(三)合伙人身份不发生继承,按照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传承机制退伙、退休。
(四)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五)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处理好相关事务,。
(六)合伙人负有管理职责,或者掌握事务所商业机密的,合伙人后应当进行保密和与事务所做好交接工作,事务所有权作出延缓退伙的决定。
(七)合伙人违反律师工作纪律应受相应处罚,直到被取消合伙人资格。
第三十条 适应自贸港建设的需要,事务所吸纳了非律师专业人员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力图使事务所成为完整的法律服务提供商,向委托人提供完全的服务,同时按照海南省特区律师管理条例,其出资份额和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其他权利、义务同上款其他合伙人约定。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的聘任律师、律师助理在以下方面达到事务所的要求:
(一)学历;
(二)执业资格;
(三)执业能力;
(四)执业道德、执业纪律;
(五)身体状况;
(六)赞成事务所章程、遵守事务所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管理、营销、行政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事务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聘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参加事务所的民主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建议权、监督权、 收益权及其他正当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事务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管理、营销、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事务所以及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事务所的管理,遵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维护事务所声誉;
(四)承担因过错给事务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依法纳税;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事务所内部规则规定的义务;
(八)遵守国家法律,恪守职业道德;
(九)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十)维护事务所利益,协助同仁工作;
(十一)其他应该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事务所的兼职律师必须参加业务部门,接受业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专业人才和管理、营销、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应受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专业人才和管理、营销、行政工作人员退所应提前 30 天通知事务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妥善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和经济结算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解除与律师或上述工作人员的聘约,应提前30 天通知本人。
第(九)章 主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事务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如下。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实行以下财务制度:
(一)事务所依法纳税,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事务所规章,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二)预决算制度。每年 12 月底之前完成下年度预算方案编制,每年 2 月底以前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上年度决算财务报告;
(三)设立财务部门。配备合格的会计、出纳,建立健全各项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财务流程管理。
(四)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实行事务所财务部门统一收费制度;聘用律师,制定律师在事务所内部单位时间收费标准,律师收益的分配,以时间单位收费方式进行核算。
(五)审计制度。事务所实行内部审计制,由投资合伙人会议指定的机构审计,具备一定规模时,年终或者单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作,并存放于事务若干份以便合伙人备查;
(六)事务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事务所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事务所实行以下人事管理制度:
(一)除合伙人以外的律师、专业人才、助理、管理、营销、行政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期满后由事务所与聘用人员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二)建立健全招聘、培训、劳动报酬、福利、奖惩、解聘、职业管理等各项人事制度,保障受聘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以下业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事务部制和专业部门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制的结合管理体制,每一项业务都要通过专业部门进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流程管理。事务部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对个案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
(二)不断修正、完善各类业务操作规程,提升律师执业水准;
(三)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履行告知义务、集体讨论案件、客户评价等收案、办案、结案、归档各个环节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标准。
第四十一条 分配制度
事务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事务所设定投资合伙人,事务所开办资金由创始投资合伙人承担。事务所建立考核律师能力、在事务所的工作,设定新增投资合伙人的标准,事务所扩大投资合伙人的,新增投资由原投资合伙人和新增后投资合伙人共同承担。
合伙人利润分配根据主观和客观标准综合确定。事务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纳税收,弥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公共事业费用、资本公积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可分配利润视合伙人类型进行分配,具体见合伙协议。
事务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发放实行提成制、固定工资加奖金制,律师助理、管理、营销、行政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奖金制。
事务所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和管理、营销、行政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务所终止时,合伙人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清算,依法缴纳税、费。
事务所详细制度见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第(十)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与总部一体化管理原则下因地制宜、因所制宜的半自治管理体制。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需经总部批准或报总部视不同情况进行备案与审核;分所合伙人需报总部批准注册,分所管理机构及职务任免需报总部批准;业务流程、 质量标准接受总部统一管理;财务接受总部监督,预决算需报总部批准。
第四十四条 总部依据《律师法》规定和事务所的制度,对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实行资源共建、资源共享,合理分担资源建设费的制度。总部和分所合伙人形成共同投资。分支机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总部之外的,财产属分所合伙人所有,债务由分所合伙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具体规则在合伙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和由总部常设合伙人会议制定。
第(十一)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四十八条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清理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事务所成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具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务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分别依照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由设立人签名并盖章。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事务所被注销后,事务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新增合伙人的,表示认同本章程规定,除非今后依照章程修改程序表决通过新的章程。
第(十三)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事务所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自海南省司法厅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统一收结案管理制度
一、 本所执行统一收案、专人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
二、 在接受顾问单位或当事人委托时,所指派的律师应与委托方就委托代理事项及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即明确委托的内容及权限、收费金额、付费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并应以规范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将上述事项和问题予以明确。
三、本所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分为三类:(一)顾问类:分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二)代理类:分为《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可用于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可用于非诉讼代理、咨询、见证等);(三)刑事类《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刑事)》。前述合同均已司法厅于律师协会制定的格式版本为准。
四、各类协议书、公函、专用证明的空白文本由本所内勤统一保管,须使用时,由承办律师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向内勤索取,并按照所内审批流程进行相应的审批。
五、承办律师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填制《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后应送本所专人负责审批。本所专人应就委托事项是否合法、委托事务范围是否明确、委托期限是否确定、委托权限是否清晰、收费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六、本所专人审查同意后交本所内勤按收案日期与协议类别统一编号,记录在本年度《收案登记本》(以司法厅的格式为本为准)中,并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上加盖本所公章。本所与委托方在《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上签章后协议成立,委托方、承办律师和本所内勤各执一份协议书存档。
专人外出时,收案审批工作应委托执行主任执行。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义务。
八、律师办案终结后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并依规定整理和装订卷宗材料,并在结案后60个工作日内将卷宗材料及结案登记表送本所专人审查,经专人审查委托事务的工作确已完成,应在结案登记表上签名批准结案。承办律师应将审批结案的卷宗材料随结案登记表一并送专人装订归档并登记在业务档案登记本(以司法厅的格式文本为准)。
第三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的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含聘请方、当事人)、律师和本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律师服务费应根据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所需承办律师人数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然后按照本标准的相关条款,由委托人与律师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
第三条 本所可以依法对下列法律服务事项收取费用:
(一)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含仲裁案件代理事务、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事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
(三)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委托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四)委托人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五)其他各类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办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解答各类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律师见证书等)。
第四条 本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取费用:
(一)计件收费;
(二)计时收费;
(三)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四)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罪行的涉案金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五)风险代理收费;
(六)其他经委托人和本所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
以上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应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进行明确约定,律师服务费应当由本所依约定收取,并据实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委托人亦不得向本所律师个人或其他单位支付律师服务费。
若有委托人将服务费支付给律师个人的,律师应及时将款项支付到本所。
第六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七条 选择计件收费的,本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5万—10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本所与当事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本所与当事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每件1万—50万元。但经由本所与当事人商定,可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三)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每件10万—100万元。但经由本所与当事人商定,可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四)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每件10万—100万元。但经由本所与当事人商定,可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五)咨询、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每件0.5万—10万元。但经由本所与委托人商定后,也可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若涉及同一委托人发多件(三件以上,含三件)律师函或者不同委托人(三人以上,含三人)发同一类型律师函的,经委托人与本所商定,也可不受最低限额的限制。
(六)办理招商引资、商标、专利、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法律事务,每件1万—50万元。但经由委托人与本所商定,可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可按照该项事务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标准第十条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
第八条 选择计时收费的,本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按小时计收:每小时300元—5000 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二)按工作日计收:每个工作日2000元—30000元,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按半个工作日计,超过半个工作日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一个工作日计。
经由本所与委托人商定后,可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本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需离开本所所在市行政区域办案的,在途时间的计费标准可以酌减,具体标准由本所与委托人商议确定。
第九条 选择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本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每个程序收费1万—20万元;但经由本所与委托人商定后,也可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二)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选择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或被指控罪行的涉案金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的,按以下标准收费:
标的额或涉案金额 费率 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8% O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7% 1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6% 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6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4% 66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3% 166000
5000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 2% 66600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1% 1666000
速算公式:律师代理费 = 标的额 ×本级费率 + 本级速算增加数。
相同的承办律师或本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不足5000元按照5000元计取。
对于同一委托人的多起同类型案件(三件以上,含三件),或者同一类型的涉及多个不同当事人的案件(三人以上,含三人),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一条 选择风险代理收费的,本所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按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法律事务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收取合同约定的固定律师服务费;
(二)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第十二条 本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执行下列标准:
(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的15%-18%收取;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的12%-15%收取;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的9%-12%收取;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标的额的6%-9%收取;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标的额的3%-6%收取。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由本所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且不得超过上述对应标的额的项下的最高限额,但经与当事人协商的可以低于最低限额。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或风险告知书或谈话笔录等材料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采用风险收费方式的,本所可以要求委托人对其依约应当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三条 选择其他经委托人和本所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的,由当事人与本所依据收费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无论选择以上何种收费方式,对于涉及农民工、残疾人和困难群众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涉及与公益活动、政策性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本所将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 有关案件审级或者阶段及其他事项说明: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包括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阶段、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
若委托人单独委托保全程序的(含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以及裁判文书已经生效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保全等所有阶段期间可能发生的保全),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若并非是单独保全程序的,在保全程序启动后,案件出现和解、调解、撤诉等情形的,视为已经完成委托事宜,按照合同约定计取律师服务费。但双方达成新的委托协议的除外。
若单独委托办理管辖异议程序的,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若并非是单独委托管辖异议程序的,在管辖异议程序启动后,案件出现和解、调解、撤诉等情形的,视为已经完成委托事宜,按照合同约定计取律师服务费。但双方达成新的委托协议的除外。
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
若委托人与本所或本所律师存在亲友关系等特殊关系的,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取。
(二)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和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包含海南省内不同县市、省外国内、国外地区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也可由本所或律师代行支付。由本所或者律师代付的,委托人应于费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本所或者律师。
(三)当事人可以将同一法律事务委托给本所律师单独办理,也可以委托给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本所律师共同办理;其它律师事务所和本所的律师可以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其它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时,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可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合法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本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退还委托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未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开展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取证据、拟写相关文书、开庭等),因此造成的对案件的不利影响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部门没有特别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按照本标准执行。若当地政府部门有特别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本标准,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本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提请海南省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本所全体合伙律师审议通过后报海南省律师协会备案,自本所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所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的财务收支管理实行由合伙人民主决定和监督,并由本所主任或执行主任依《章程》规定集中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二、所内一切支出的审查与签批由专人按照程序负责。
三、实行财务收支年度预算制以及年度审计制。
四、设置财务人员,建立健全的财务明细帐与档案。
五、下列支出事项由合伙人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1、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2、律师劳动报酬分配方案;
3、积累资产的分配方案;
4、大件办公用具、设备的购置;
5、2000元以上非业务性单项开支和由所内付帐的接待费用。
六、除上述由合伙人会议民主决定事项之外的支出由主任或执行主任决定。
七、财务人员具体负责下列事务:
1、办理日常收支的收存与支付;
2、日常财务收支的记帐;
3、填制月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收支报表;
4、根据主任或执行主任提出的初步意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
八、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到三十一日为当年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期和次年财务收支预算期。在此期间不定时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和决定当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方案和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九、年节福利支出由合伙人根据本所财务收支状况和各律师劳动贡献据实决定。
十、合伙人随时可以向主任和财务人员质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执行满三个月后,因合伙人或主任提出调整建议时,由主任召集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十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用于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律师事务所四项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培训基金)积累等项目。
第五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人员是指:在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内持有实习证的实习人员、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云常所招聘的执业律师须符合《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等法律规定、司法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招聘执业律师的程序
1、本所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
2、应聘人员向本所提出申请,递交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3、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4、告之应聘的结果。
四、聘用专职律师实行试用制度
1、与拟聘用者签订试用合同;
2、试用期为三个月;
3、试用合同签订后按要求司法局备案;
4、试用期满不合格者,七日内辞聘,并报司法局备案。
五、试用期满合格者正式聘用
1、试用期满未被通知解除合同转为云常所正式律师;
2、转正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执业或转所手续。
六、执业律师必须接受主任及管理部门的日常考核。
七、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1、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
2、参加全体律师会议,参与监督管理;
3、按约定比例获得劳动报酬;
4、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5、信守聘用合同,遵守所内个项规章制度;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7、不得有损害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8、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9、按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行政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2、按照聘用合同获得劳动报酬;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4、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5、与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6、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7、按聘用合同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九、聘用人员的解聘和辞退
1、聘用人员有权书面申请解聘,但须经本所批准;
2、聘用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违反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给本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予以辞退,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3、聘用人员申请解聘或被辞退后,应按司法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有关交接手续;
十、律师申请解聘、转所的程序
1、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2、妥善处理案件交接手续;
3、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4、处理完投诉或涉及问题;
5、移交保管的业务档案;
6、移交负责保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材料和物品;
7、律师事务所自收到和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限定为其出具转所所需的材料;
8、律师申请转所须先由转出、转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在《律师转所执业申请表》上作出意见,方可申报有关材料正式办理转所手续。
十一、律师事务所解聘、辞退律师,应履行告知义务。应按照章程、聘用合同的期限,给予辞退者另谋岗位的时间。
十二、律师离所与律师事务所发生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司法局解决。
第六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学习会议制度
一、本所全体人员密切关注时政发展,经常组织阅读、学习中央以及海南各级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保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并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
二、本所组织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对新颁行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学习。
三、本所鼓励律师继续在职深造,并为其提供条件、进行资助,具体见本所学习奖励制度。
四、本所鼓励律师刻苦钻研,在法学的某一领域尤其是金融证券、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高新科技等领域形成自己的专长。
五、本所将不定期聘请知名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到所内进行业务指导,讲授相关知识。
六、学习时间:每周星期五下午3:30—5:30为政治业务学习日;每周一下午3:30—5:30为业务学习日。主任或执行主任可以根据工作安排做出调整。
七、对于政治学习,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对于业务学习,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八、必须重视政治、业务学习,不得迟到、早退。除外出办案或者特殊情况已经请假不能出席者外,未能参加学习的,记入当年考核内容。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布置的有关教育整顿等方面的学习,未能参加者一律进行补习。
九、传达主管部门会议精神及政治、业务学习除上述集中传达、学习方式外,还实行传阅制度。主任针对上级文件及政治、业务学习内容认为需律师及工作人员周知的,批示传阅,相关人员传阅后签名,存档备查。
第七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学习培训制度
一、鼓励执业律师及实习人员不断提高自身学历和业务水平。
二、凡在本所工作期间,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自取得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之日,可向本所申请部分学习费用的奖励。仅限学习费用,以学校发票为准。
三、申请硕士及以上学位学习的,应事前向所里报告。交纳学习费用有困难的,可向所里借支不超过学习费用一半的费用。由所主任视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与否。
四、在本所报销硕士及以上学位学习费用者,必须自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之日起在本所执业满五年方能申请转所。否则,本所有权要求报销人员退还报销费用。
五、本所鼓励执业律师积极从事理论研究及业务探讨。
六、本所鼓励执业律师就其承办案件撰写各类文章向报刊杂志投稿。发表者,可凭稿费凭证向本所再领取一份奖励稿费。
七、本所鼓励职业律师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等单位举办的研讨会、论坛,座谈会等理论业务学习,凡在各类研讨会、论坛等发表论文者,本所给予适当奖励。
八、本所鼓励执业律师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单位举办的业务培训及资格培训,凡取得国家其它业务执业资格者,本所给予适当奖励。
九、本所执业律师必须参加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等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同时,对与执业相关的新颁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学习和培训。
第八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文书印鉴管理规定
一、本所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函件章、法人代表私章交由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的专人统一管理。
二、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函件章、法人代表私章,必须经专人签批,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办理使用印鉴的签批程序是:由申请使用印鉴人在内勤处填写使用印鉴登记表并签名,然后报专人签批。专人签批后,由内勤加盖印鉴。
四、《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等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合同,可由本所先行加盖合同专用章,然后由委托人加盖签字或公章。
如果本所加盖公章后七天之内委托人没有加盖公章的,由申请使用人三天内负责交回原由本所单方加盖公章的业务合同交于内勤处销毁,并做记录备案。
五、承办律师在申请签订各类委托合同之前,应先填写立案审批表。
六、委托人未交纳费用之前,不得加盖印鉴先行开出发票、收据或白条。必须由委托人将费用交于本所财务人员后,方能向委托人出具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费凭证。
七、未经本所专人审批而擅自使用印鉴者或不按规定使用印鉴者,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九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归档制度
一、律师业务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两大类,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五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见证、参与谈判协商、尽职调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律师接受委托开始承办法律业务时,即应注意收集有关资料,做好立卷准备。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法律业务的全部文书材料是否完整和需要补正,补正完毕后交内勤负责装订归档。
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两种(具体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刑事档案:判处15年以上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长期保管。
民事档案: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纠纷案件,诉讼标的50万元以上案件及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案件长期保管;
行政档案:当事人一方是厅、局级以上单位的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涉及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件长期保管。
其余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一般三年之内的短期保管。
四、所内业务书籍、期刊、报纸等实行统一管理,由辅助人员负责管理。为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损坏,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并严禁在书上乱涂乱划。如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后必须及时归还。
五、财务收支档案由财务人员按月整理装订成册。各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平衡表》、《资金流量表》按时间顺序一年一册非主任同意,无关人员无权查阅财务档案资料。
六、在所内资料上随意涂划的,在全所会议上批评,涂划一次,批评一次。如造成该资料不能继续正常使用的,除批评外还应由涂划者重新购买该资料补齐。
第十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本所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律师召集全所合伙人或者律师及助理、实习人员参加集体讨论。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则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重大刑事辩护案件;
3、重大涉外案件;
4、涉黑涉恶案件;
5、群体性、敏感性案件;
6、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7、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或根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产生,承办律师应先形成自己的意见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备好,报主任处,由主任及时决定讨论的时间、人员。
四、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五、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备案的重大案件,经会议研究后应及时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备案。
六、应提交律师讨论而未提交集体讨论,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出现错误,裁判败诉的,或者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办律师承担错案以及相应行政处罚责任。
七、集体研究案件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交全体讨论人员过目,经全体签字后整理归卷,妥善保存,以便于查看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所需。
第十一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制度
一、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或奇数管委会会委员组成。
二、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或管委会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出席会议律师签字存档。
三、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而以上合伙人或委员参加方能作出决议。
四、下列事项须由合伙人或委员一致表决通过为有效:修改合伙协议及章程;
1、吸收新的合伙人;
2、本所与他律师事务所的合并;
3、本所解散。
五、下列事项由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或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1、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决定专职律师、财务人员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励;
3、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4、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决议的一般事宜。
六、合伙人或委员对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律师对本所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律师可免责。
七、律师事务所主任职权为:
1、召集、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会议及其临时会议;
2、贯彻实施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会议及其临时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制定工作计划并向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会议述职;
4、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批准日常行政开支;
5、组织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6、组织制定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计划;
7、组织制定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8、决定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励;
9、决定实习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10、主持律师事务所终止时的清算工作。
八、律师事务所设立全体律师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组成,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协商机构,商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宜,包括以下各项:
1、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2、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3、其他需要全体律师协商的事宜。
九、全体律师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有关问题的商议结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第十二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配备法律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并分别由诉讼部和非诉部具体对接处理。
二、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不能独立制作法律文书,其起草的法律文书必须经主办律师审阅。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及办案思路,交所里集体讨论决定,相关法律文书由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审阅。
四、承办律师需认真研究与承办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认真搜集、研究案件事实,在吃准案情吃准法律后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及举证,需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期限之限定。
五、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必须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和庭审笔录,事前起草代理(或辩护)词或大纲,开庭前熟练掌握案情及法律。
六、所里不定期抽查每位律师承办的案件,承办律师就案件进展,法律文书制作、调查取证与举证、相关法律、对方当事人意见及举证、庭审等情况向所里做出详细汇报,根据承办律师的汇报情况,做出具体指导性意见。
七、统一要求每个案件做好办理日志,将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详细情况逐一记载,入卷存档。
八、案件办理完毕之后,必须按规定入卷归档,同时写出办案小结附卷。装订前报主任签批,发现装档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
九、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达到如下要求
1、办理法律顾问业务积极扎实,与聘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并认真履行《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帮助聘方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代理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依法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聘方单位依法行政或依法经营管理;
2、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备,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3、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字迹工整。
4、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解答,解答的问题内容正确,合理合法,解答记录清楚、准确。
5、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送给委托人一份副本;对委托人的电话咨询,要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通报;每个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十、遇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1、 不能达到第九条质量要求;
2、 受理手续不齐全;
3、 案卷缺乏充足的证据材料或代理词、辩护词等;
4、 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5、 其他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办案(含法律事务)质量的情形。
十一、本所律师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按规定予以汇报,填写《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跟踪考核表》,以接受质量跟踪检查。此将作为律师年终考核的重要参照依据之一。
十二、质量跟踪考核分为三个阶段:案件受理时、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案件结案时。其中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办理时间采取不定时、不限次数的的方式予以进行。
每一次考核,考核人都必须做好笔录,并将考核意见记录于《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跟踪考核表》。
十三、质量跟踪考核的内容涵盖律师办理案件的规划、办理过程中的职责履行情况、案件的结果成效及当事人的满意度。
十四、质量考核由本所主任负责,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指派的本所人员进行。
十五、每一个案件的质量考核表都需该案的委托人查看,以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客观性。
十六、年终考核,将结合此《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跟踪考核表》对每一个律师的年度办案质量进行总评,并填写《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案件年终质量考核记录表》
十七、律师事务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务,除责令承办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本所律师不能为同案中的原、被告担任代理人,二审、再审、申诉也予禁止。
二、本所律师不能为原、被告中的一方及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二审、再审、申诉也予禁止。
三、发生前两款冲突之后,以时间为序,后受理的一方退出。是否受理以是否签订合同为准。如果一方是委托人的法律顾问,另一方无论何时受理,必须退出。
四、发生前述冲突之后,由律师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主任决定。
五、发生前述冲突后,退出方必须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解释工作,做好案件与当事人的交接工作。
第十四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制度
一、委托人的投诉由内勤统一登记,报主任签批后,由合伙人负责调查委托人的投诉。
二、合伙人接受投诉之后,应请投诉人来所讲明投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并请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情况,由合伙人找被投诉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倾听被投诉律师意见。并接受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综合双方情况及相关材料后,由负责的合伙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合伙人会议做出决定。
五、投诉属实,依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处理。
投诉不属实的,认真答复投诉人,并向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六、因诉需解除合同,退还代理费的,由所里办理解除与退费手续,根据被投诉律师过错程度及给所里造成的损失程度,决定被投诉律师向所里赔偿的数额。
七、投诉不属实的,在全所大会上澄清事实,为被投诉律师恢复名誉,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第十五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办法
一、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信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制度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管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三、立案受理
1、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2、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审批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3、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与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盖双方印章和签字,还应由委托人出具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收费
(1)律师应当按照司法部和海南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征求委托当事人同意,可以实行风险收费。涉外案件除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国外收费标准收费。
(2)救助条件: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代理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交律师代理费。
(3)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帐的,应当先办理案件,避免错过时机。
(4)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财务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四、案件办理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明、礼貌、尊重审判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
1、查取证
(1)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调查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委托人不愿提供的,应当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而又是证明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代理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必要时提请审判人员取证。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人进行,不得胁迫收买证人作伪证。
(3)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在押的被告时,应当由两名律师进行,严格禁止随带家属和朋友会见。禁止代被告传递物品和信件。
(4)代理律师不得作伪证,对于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审查,辨别真伪,发现虚假证据,应当及时向提供证据的人指出,并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引用虚假证据。
(5)律师原则上应在开庭前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因特殊原因,开庭前尚未收集到的关键性证据,应当提前与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
(6)律师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丢失、毁弃。
(7)对刑事案件中侦查、检察机关已调查取证的事项承办律师需调查取证的,须向主任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出庭
(1)出庭前准备
A、承办律师应当针对案件纠纷的焦点,认真审查证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撰写代理意见和辩护词。
B、下列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提请主任同意,召开律师会议,实行集体讨论。
1、受理法院所在地及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具有涉外因素的重大案件;
3、所主任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4、辩护律师需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罪名的辩护案件;
5、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
6、涉黑涉恶案件。
本条所列案件若按照规定需要报备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
C、集体讨论程序
1、先由承办律师介绍案件,提供将要代理的意见;
2、集体讨论,律师各自发表观点和意见,并提出理由;
3、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讨论意见。
D、代理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的意见进行代理或辩护。
E、集体讨论案件时填写讲课讨论登记表,记录参加人、案情、代理人、讨论意见、时间地点。
(2)出庭
A、承办律师必须按时出庭代理诉讼,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告知主任,并提前请求承办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尽可能的推迟时间,不得无故不出庭。
B、承办律师出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充分发挥庭审中每个阶段的作用。庭审结束后,判决前应当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第十六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规定,执业律师因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事务所为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增强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责任心,特制定本赔偿制度,全所律师必须严格遵守。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以及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的执业律师。
三、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四、本所律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有依照本制度要求赔偿的权利。
五、本所投保律师执业险,增强承担责任能力。
六、律师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以下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该执业律师进行追偿。
1、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仲裁或诉讼,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遗失当事人提供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始证据,致使当事人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由于执业律师的故意或过失,致使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限起诉、上诉或对外索赔,使得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或索赔的权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书明显违法,当事人采纳后造成重大损失的;
5、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故意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串通谋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等情况,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且事后没有得到当事人追认的;
7、代理同一案件、项目中的双方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接受委托后无故拒绝为当事人辩护或代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七、本所执业律师有第六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程序投诉,并获得赔偿。
八、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书信方式向本所投诉,本所设投诉专线电话。
九、本所设专人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形成专门档案,并及时向执行合伙人汇报情况。接到投诉之后,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派人调查,并主动与当事人协商。
十、本所设立纪律委员会,由首席合伙人担任纪律委员会主席,委员六名,由三名合伙人及三名律师组成。
十一、纪律委员会遇有投诉,择日举行专门会议,讨论投诉情况。遇有紧急情况,首席合伙人可以临时决定举行会议。
十二、对每一项投诉,投诉调查与赔偿委员会都必须做出必要的调查,并做出书面决定,通知当事人。答复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复杂案件,纪律委员会可以组成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不得少于两人。
十三、对于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本委员会要求复议,本委员会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十四、本所律师每年从当年业务收入中提取0.5-1 %作为本年度的赔偿基金,用于购买执业保险,专款专用。
十五、如经本所调查核实,执业律师确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之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所应当首先与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赔偿的最高限额一般为当事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六、赔偿责任与赔偿数额、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十七、本所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之后,应当对执业律师进行追偿,执业律师应当赔偿其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八、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十九、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规定
一、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严格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严禁律师私自接案,所有案件均由所里统一授理。
四、严禁律师私自收费,所有费用均由所里统一收取。
五、严禁律师向当事人索要或借用钱与物。
六、严禁律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所里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努力开拓业务,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八、树立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积极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
九、保守本所业务秘密和当事人秘密。
十、本所每年内部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不少于一次,将评查活动报告市司法局。
十一、本所每年进行诚信道德学习教育不少于四次,并详细记录学习教育情况。
十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我们当然要守法,更应该遵守道德的模范。
第十八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主任诚信责任制度
一、为了提高律师的诚信水平,重塑律师的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本所就律师事务所主任诚信责任作出如下规定,以巩固与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美德。
二、律师事务所主任严格执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违反规定向当事人超标准收费、乱收费。
三、坚决杜绝本所律师向当事人索要约定之外的费用。
四、严格监督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不对当事人敷衍塞责甚至欺骗坑害,不做不实的承诺。
五、不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对本所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
六、不进行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不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八、反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热衷于办关系案、人情案,不通过贿赂法官来达到胜诉目的。
九、倡导本所律师积极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义务。
十、律师事务所主任要积极了解本所律师被当事人的投诉情况,与当事人积极沟通。
十一、建立本所律师诚信档案、执业信息披露、信用评定机制以及违规惩处制度。
十二、上述制度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公示制度
一、 律师应依法执业,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执业规程、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收费方式、执业证照等应公开,以方便当事人知晓并监督。
三、以上内容应公示张贴本所醒目位置。
四、律师所设监督台,附执业律师照片、执业证号、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本制度自合伙人会议起施行。
第二十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回访制度
一、为促使本所律师努力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地处理好每一项法律业务,减少和避免工作中的失误,提高本所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本所就定期回访当事人事项作出如下规定,以促进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本所律师在办结委托的法律业务后,应对相关当事人尽量进行回访。
三、律师承办业务伊始,就应将委托人的地址、电话、手机、小灵通、邮编、邮箱等联系方式准确填报,办理委托手续时,承办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有对我所及律师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回访当事人的时间间隔定为2个月一次。回访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当事人对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意见,征求当事人对我所及律师工作的意见。回访可采取亲自上门,预约来访或电话交流等方式进行。
五、本所律师回访当事人应制作相应的回访笔录,并制作成书面材料归档留存。
六、对在回访中当事人反馈或提出的意见,应及时记录并向主任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或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七、本所在每年司法行政机关年审、注册前对律师回访当事人情况进行统一检查,该检查情况将作为事务所是否同意该律师年度注册的依据之一。
八、对认真进行定期回访当事人的律师,由本所予以表扬和适当的物质鼓励。对不按规定进行回访的,由事务所主任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同意年度注册。
九、上述制度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实习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审诉状等法律文书的起草、印制。
二、负责到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的调查取证。
三、负责向各级人民法院发送、领取各类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四、负责与当事人的联络、协调,及时解答或向律师转告当事人有关委托事项的疑问、要求等。
五、接受律师指派了解有关案件的进展、结果等。
六、掌握各级人民法院的财务、告审、经济、民事、刑事、执行等部门的领导、内勤的姓名、地址、电话等联络方式。
七、负责与司法厅、省律协等部门的联系、协调。
八、熟悉律师事务所运作机制,熟悉有关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尤其熟悉下列事宜:
1、招聘律师及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的程序、要求。
2、办理律师执业证的程序、要求。
3、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年检的程序、要求。
4、律师个人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要求。
九、负责草拟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外发送的文件。
十、负责整理律师业务档案,结案后及时装订、归档,提交内勤统一保管。
十一、熟悉诉讼程序、当事人委托程序及熟练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合同法、诉讼法、新颁行法典等基本法及有关基本法典的司法解释。
十二、协助律师提供部分法律咨询。
十三、所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财务
1、每月9日之前做好当月财务帐,并向税务机关送报表。
2、每季度15日之前向税务报送会计报表。
3、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
4、负责律师提取代理费收入的登记,并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5、负责空调、饮水机、传真、电话等办公用品的管理。
二、负责打字、复印
1、管理、维护打字、复印机。
2、做好打字、复印登记、审批制度。
3、负责纸张、油墨等管理。
三、负责接待、登记、传达来人、来电、来函访问工作。
四、负责办公室卫生、清洁包括办公桌、椅、门、窗、地板、墙壁等的卫生,保持整洁,不染灰尘。保持办公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
五、负责收文登记、归纳、年终存档、管理。
六、负责发文登记、归纳、年终存档、管理。
七、负责印章使用的登记、管理
1、委托代理合同。
2、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3、刑事案件协议书、专项代理合同。
4、办理刑事案件的各类手续。
5、向工商、法院、房管等部门出具的各类文书。
6、向委托当事人发出的各类文书。
7、其他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外发出的一切文件。
八、负责档案管理
负责律师业务档案、人事档案、收发文件档案、各类委托代理合同档案的管理及档案室信封、信纸、笔、墨等办公用品的管理。
九、负责图书、报纸、杂志的登记、借阅、整理、保管。
十、熟悉律师事务所运作机制,熟悉有关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尤其熟悉下列事宜:
1、招聘律师及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的程序、要求。
2、办理律师执业证的程序、要求。
3、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年检的程序、要求。
4、律师个人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要求。
十一、负责检查、维护房屋及办公设施、设备,保障房屋、办公设施与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二、负责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对接。
十三、其他与内勤相关的事务以及合伙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网站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网站的管理、推广
1、负责本所中英文网站的管理、维护、修整,确保网站内容无明显错误、风格美观。
2、在网站建成后,首先将我所网站在大的综合型网站上进行登录、推广,此后应定期进行登录、推广。使我所网站有较好的知名度和排名。
3、及时更新网站的新闻、信息及网站栏目的内容,对网站进行调整,确保资源的新颖、丰富。
4、及时上传本所的动态、我所律师的文章。
5、负责电子邮件的收发、整理工作,对有用的电子邮件要及时分类处理、回复。
6、负责对访客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7、每日首先检查网站页面有无混乱、打不开现象。
二、负责提供网上咨询
负责“在线咨询”栏目,将法律咨询进行整理,必要时交律师或主任进行答复。
三、负责与媒体的联系
1、与海南电台、报刊等媒体进行联系、沟通。
2、整理全国性的报刊、杂志、电台的法律节目的联系方式,为向其投稿或提供案例提供方便。
3、将媒体对本所和我所律师进行报道的信息收集、整理,并将其上传至本所网站。
4、负责本所及律师的形象及其承办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树立本所形象,提高本所律师知名度。
四、负责与大型法律网站的联系,与部分网站协商进行友情链接,收集与我所发展有关的重要网上信息。
五、负责网上招聘专职律师、实习人员等人员。
1、在一些免费的招聘网站上注册,登录本所信息,发布招聘信息。
2、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六、整理本所客户名录
将本所的重要客户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资源库,建立一种稳定的客户关系,及时进行维护。
第二十四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图书、报刊管理制度
一、本所图书、报刊由内勤统一负责登记、造册、借阅、保管。
二、本所图书、报刊由内勤清点后造册,并用标签标明号码,便于查找、借阅。
三、新购图书、报刊先由内勤登记入册,然后用标签标明号码后按类别放入书柜保存。
四、过期报刊在来年的1月30日前,按年份由内勤装订后存入书柜或阅览室保存。
五、爱护图书、报刊,使用人不得损害,损害者照价赔偿。图书、报刊阅读完毕,应依原样放回原处。
六、本所图书、报刊实行借阅登记制度,由使用人在内勤处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七、借阅人不得长期借阅不还,特别是工具书,在查阅完所需资料后应尽快归还,以便不影响他人使用。
八、鼓励使用图书、报刊过程中,发现有普通指导意义的法规、文件、案例、公告等信息后,及时向所里通报,以便及时由大家传阅共享。
九、鼓励发现具有较高使用价值而所里没有购置的图书、报刊信息后,及时向所里通报,由所里视需要统一购置。
第二十五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接待、登记来人、来电、来函管理规定
一、来人、来电、来函由内勤统一接待、接听和登记,内勤人员不在时交由其他人员临时负责。
二、接待人员需保持良好的态度,维护本所的声誉和形象。
三、来人、来电或来函,无论办理律师业务或其它事情,一律由内勤在接待来人、来电、来函登记本里予以登记。
四、登记事项包括:来访者姓名(名称)、单位、联系电话、来访内容简述。
五、如来访者点名访问,应由内勤直接通知被访问人接待、接听。来访者不愿登记者,此时可不办理登记。
六、如来访者未点名访问,内勤接待、登记完毕后,报告给所主任,由所主任指派律师接待来访者的咨询或办理委托事宜。
七、如遇点名而被访问人又不在时,内勤在接待登记完毕后,应及时与被访问人取得联系。如当时无法与被访问人取得联系,应在被访问人回所后及时告知。
八、如遇来人访问而所主任或被访问人不在无法取得联系时,由内勤在接待登记完毕后,自行决定任一在班律师接待来访者的咨询或办理委托事宜。
九、接待人员在接待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处理,形成本所对外的一种注重工作效率、办事认真的形象。不能久拖不决,尤其是不能让来人久等。
十、接待、登记人员与承办律师应密切配合,严格按本规定完成接待与承办案件任务。
十一、来人、来电、来函如果涉及法律咨询或业务,律师应及时告知网站管理人员(或内勤),由其统一录入电脑进行备案,形成本所法律业务数据库。
第二十六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工作时间制度
一、关于工作时间
1、本所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星期六、星期日休息,具体作息时间按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
2、每日上班时间为: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8:00,除星期六和星期天外,值班人员不得提前关门。
3、元旦、春节、国庆节、劳动节等法定假日按法律规定执行。
二、上岗与值班
1、每日至少一名律师值班,律师值班实行轮流制。
2、当值班律师因业务出差、出庭、外调证据等,自然轮至下一名值班律师。
3、辅助人员协同值班律师负责当日的出勤登记、接待、电话接转以及与未值班律师的联系,凡涉及未值班律师业务的应详细记录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及进转告。
三、原则性要求
1、内勤人员、网站管理人员、律师助理实行坐班制,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工作。凡不上班又非办理所内交办事务的,需要向主任请假。
2、坐班律师外出办案、办事应告知内勤,以便主任或当事人寻问时能够及时说明情况。
3、专职律师可以自由支配时间,但必须遵守本所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
律师因业务出差的,出发前应告知内勤或其他人员,并说明业务案由、目的地、所需的大概时间。
四:惩罚
1、内勤、网站管理人员、律师助理不遵守工作时间、多次缺岗、或迟到早退,予以公开批评;经说服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
2、专职律师不遵守纪律,长期不上班又不说明事由的,经所大会研究可以予以辞退。
3、实习人员不遵守纪律,经多次劝诫不改的在实习鉴定表上明确注明“劳动纪律散漫”,并可考虑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一、我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
二、在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三、保密范围
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产品、方案。
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合伙人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已进行公布的,不属于保密范围。
四、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方案为绝密级。
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五、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及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统一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执行主任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部门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非经合伙人会议或执行主任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执行主任批准。
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秘密。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被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漏或者被经一步泄漏,并及时通报执行主任,执行主任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处理。
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六、如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总结考核制度
一、本所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的12月15日至31日是年度考核时间。
二、年度总结考核的对象是本所律师及实习人员、助理、内勤等工作人员。
三、年度总结考核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四、总结考核的目的是总结过去的一年好的经验及值得吸取的教训,在新的一年里吸取教训,发扬光大有益的经验。
五、总结考核的步骤和方法:
1、每个人写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向所里提出书面报告。
2、所里根据每一个人的书面报告,逐一检查、核实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案件的办理情况。
3、向每一位律师及工作人员提出考核意见,反馈本人,有不同的意见及时向所里提出,确定最终考核意见。
4、表彰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表现较差的予以批评,并根据规章制度做出适当处理。
六、对律师的总结考核还应与当事人回访、投诉、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办理、法律文书制作、出庭表现、与当事人及法官关系以及档案归档等方面紧密结合起来。
七、本所所有人员还需要根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该部门要求完成的年度考核事项。
第二十九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案件信息一览表
1、当事人委托时间:
2、承办人接受指派时间:
3、委托人
(1)名称:
(2)地址:
(3)电话及手机:
(4)传真:
(5)Email:
(6)邮编:
(7)联系人:
4、对方当事人
(1)名称:
(2)地址:
(3)电话及手机、小灵通:
(4)联系人:
5、受理法院
(1)受理法院:
(2)立案庭办理法官及联系电话:
(3)业务庭办理法官及联系电话:
6、(1)提交法院法律文书名称及时间:
(2)提交法院证据材料时间:
(3)法院签收时间:
(4)法院签收人姓名:
7、(1)法院立案时间:
(2)法院通知交费时间:
(3)法院通知举证时间(起止时间):
8、对方当事人举证期间:
9、有无反诉:
10、有无延期举证:
11、有无延期审理:
12、有无鉴定:
13、有无依职权调查举证及内容:
14、(1)法院开庭,听证时间:
(2)开庭,听证地点:
(3)合议庭组成人员:
(4)书记员:
15、(1)补充提交法律文书的名称及时间:
(2)补充提交证据材料时间:
16、领取裁判文书时间:
17、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时间及签收人:
18、当事人对判决意见:
19、起草上诉状时间及上诉期间:
20、卷宗装订时间:
第三十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盘、移动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三、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是指在各项活动中产生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和统计的过程。
四、本所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本所文书的处理、收集、归档与管理。主任对本所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五、为保证日常电子文件的安全性,防止因意外可能带来的数据丢失,对于电子文件正式文本实行双套保存,即所有文件均制成纸质文件品,与电子文本同步归档保存。
六、电子文件在形成时应制作备份。在文件流转的每一个环节,只要发生过信息变化的,都必须制作备份。对已经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无论有没有归档,都要定期制作备份。
七、每份电子文件均应当在《打印登记本》中登记,并打印
出附录纸质备份,《打印登记本》应当与电子文件载体同时保存。
八、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有无病毒感染等。
九、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上应当贴有标签,注明载体序号、档号、存入日期等内容,归档电子文件的档号。
十、归档完毕,电子文件形成人员应当将存有归档前电子文件的载体保存至少1年。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出纸质目录予以备份。
十一、每一年度的电子文件按年度归档。对电子文件较多的案件,也可以案件而不以年度为标准归档。
十二、不论是电子归档还是在《打印登记本》中登记,均应在需要时迅速查找为原则。为了准确、迅速查找所需电子文件,电子归档的文件名应与《打印登记本》中登记的文件名保持一致,每修改一次,在电子文件及《打印登记本》中均作相应归档、登记。
十三、文件起草、打印、保管人员因保管不慎丢失文档或难以查找,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章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律师助理及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助理,是指本科在读、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二、实习人员,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三、律师助理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四、实习人员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五、律师助理及实习人员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六、工资待遇
1、见习时间低于一个月的律师助理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律师助理的工资由常设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2、实习人员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8个月的工资为每月2500元,8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为减少500元/月、A为增加500元/月、A+为增加800元/月;A及A+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人员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律师助理或实习人员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
七、律师助理和实习人员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实习人员由本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指导律师。
八、实习人员和律师助理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九、律师助理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律师助理离开本所前,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律师助理离开本所后,对其在本所见习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离开本所后两年。
十、实习人员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实习人员和律师助理原则上只能办理本律师事务所以及指导律师安排的事务。本所律师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有偿使用实习人员和律师助理,但是应当取得指导老师的同意,且不得与本律师事务所安排的事务相冲突。本所律师应和本所行政部门协商有偿使用实习人员和律师助理的标准,且通过本律师事务所统一发放报酬,严禁私下交易。实习人员和律师助理如私下收取除律所发放的报酬以外的收入,应当经过律所常设合伙人会议同意。
十二、本所律师可自聘实习人员和律师助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及福利等。本所律师可自由安排实习人员和律师助理工作内容,但应在国家法律及本所制度规定的框架内执行。本所律师自行聘请的实习人员或律师助理应当符合律所招聘实习人员和律师助理的基本标准,并积极参与律所的活动。
十三、本制度由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章 办理刑事案件补充规定
一、承办律师必须与当事人签订省厅统一印制的格式《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收取当事人缴纳的律师服务费(以发票为准),并从本所领取按办理不同阶段出具给公检法机关的格式法律文书后,持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才开始办理刑事案件。严禁在上述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先行办案后补办手续。
二、律师领取的按办理不同阶段出具给公检法机关的格式法律文书存根入卷存档,不得遗失。存根上有批准人、领取人签字,并记明领取时间。
三、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只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五、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六、确需律师调查取证的,承办律师应在取证前向本所出具书面的调查取证报告,将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调查取证事项、被调查取证对象等调查取证详细情况呈报,经主任批准后,按批准内容,方可调查取证。严禁未经报告、批准或不按批准内容擅自进行刑事案件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七、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证人单独取证,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律师应当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
八、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如有证据需在开庭时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
九、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十、律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十一、律师调查取证完毕(含单笔及办理整个刑事案件所需多笔调查取证)后,必须将调查取证的情况及所取得证据向本所汇报,对调查所取得证据是否向有关部门举证以及如何举证需经本所集体讨论决定。严禁律师未经报告和批准就直接将证据材料向有关方面举证。
十二、律师在检察阶段及一审审判阶段复印的案卷材料,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十三、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一同会见;未经看守机关同意,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
十五、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提供方便。
十六、律师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在了解案情和提供咨询时正面了解,正面回答,不应采用暗示的方法。
十七、律师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律师应对案情保密,妥善保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笔录。
十八、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定要勤勉尽责,不得怠于履行职责。如不得耽误开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
十九、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注意监所安全、保护自身安全以及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
二十、律师在关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制作会见笔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并按手印。会见笔录入卷存档。
二十一、律师不得为使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批准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二十二、律师尽可能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二十三、承办案件期间,律师不得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二十四、如有证据需要在法庭质证的,应在开庭前三日提交该证据。
二十五、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遇到的各类问题必须及时向本所汇报,不得隐瞒不报,以便与各单位、相关人员及时联系、沟通、协调。重大问题由本所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报告,求得主管部门的指导、支持与帮助。
第三十四章、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风险提示录
(一)综合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法律事务所执业视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5.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办理。
6.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了解案情,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7.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
8.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警官、仲裁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
9.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为虚假的资料。
10.律师不得假借办案人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按照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
12.诉讼代理费的收取可以按照服务项目、阶段和时间协商约定收取,对可能出现退费的事由,应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13.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
14.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15.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6.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17.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18.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9.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20.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整的委托人登记目录,并设立专门的检索人员,在与潜在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即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21.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 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
22.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有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
23.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
24.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能力,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5.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歧义。
26.律师应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律师应注意制作必要的工作记录,对重要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存档备查。
27.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防范因不慎丢失委托人的重要证据而引发纠纷,应特别注意尽可能只保留证据复印件,必须保留证据原件的,应注意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人保管。
28.为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代领法律文书、未及时交接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纠纷,律师应特别注意在履行代理职务的不同阶段,及时与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并应做到手续齐备。
29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
30.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1.律师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法律意见,或者遗漏重大的法律建议,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律师丢失为当事人保管的重要资料、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由于代理律师的原因,致使诉讼超过时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36.律师作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之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
37.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二)刑事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38.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
39.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只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0.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1.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42.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证人单独取证,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律师应当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
43.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如有证据需在开庭时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
44.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45.律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46.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复印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47.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48.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一同会见;未经看守机关同意,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
49.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提供方便。
50.律师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在了解案情和提供咨询时正面了解,正面回答,不应采用暗示的方法。
51.律师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律师应对案情保密,妥善保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笔录。
52.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定要勤勉尽责,不得怠于履行职责。如不得怠于调查取证、不得耽误开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
5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注意监所安全、保护自身安全以及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
54.律师不得为使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批准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55.律师尽可能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6.承办案件期间,律师不得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57.如有证据需要在法庭质证的,应在开庭前三日提交该证据。
(三)民商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58.律师在代写起诉书时,被告的名称和住所必须准确无误,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在起诉书中注明;请求事项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要符合起诉条件。
59.律师对需要收集的证据,要留有充分的时间,切勿超过举证期限;与案件后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实,需经审计、评估或者鉴定的,应告知委托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防止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0.对诉讼标的、财产保全申请的作用、条件、风险等,应向委托人明示,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61.没有把握的反诉主张,除诉讼技巧所必要外,应劝说委托人考虑法律风险,慎重提出。
62.律师应当注意所承办法律事务所就遵守的时效,切忌因律师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当事人不应有的损失。
63对委托人要求代理律师示明案件结果意见时,律师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陈述和证据结合相关法规提出分析意见。
64.律师在执业中应当注意,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同代理律师的执业权利有着严格的区别。
6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律师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66.律师在起诉前应准确确定被告主体,防止因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产权关系变化的复杂性和经营方式的不断调整,造成被告主体确定不当。
67.被告住所地应以注册登记地为准,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在诉状中注明,保证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
68.律师应及时掌握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做到全面理解与准确适用法律。
69.律师在诉讼中应谨慎确定起诉请求事项和反诉请求事项。
70.请求事项的确定是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和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根据和条件。不切实际、缺少证据支持而扩大的请求范围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委托人也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或代理费,代理律师的服务价值或信誉也会受到影响或损害。
7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目的,确定诉讼请求事项,对委托书人过高的或扩大范围的请求,可做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如果委托人不肯放弃过高或扩大范围的诉讼请求,律师可说明这种请求将由委托人承担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后果。
72.对给付之诉的请求事项,应明确标的数额、品牌、型号、价款、质量标准或者数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项目的标准等。
73.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
74.与案件后果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确需经审计、评估或鉴定的,应告知委托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相关申请。
75.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这种证据除委托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取得外,主要是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按程序取得。律师帮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审计、评估或鉴定申请,是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之一,如未按时提出申请,或未按规定交付费用等致使争议事实无法印证,委托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6.律师在起诉阶段或应诉答辩期内,应准确把握哪些事实需通过审计、评估或鉴定予以证明,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77.在起诉或答辩期内,律师经委托人同意,应就申请审计、评估或鉴定方面的工作做好准备。
78.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9.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将承担对事实举证不能的后果。
80.举证不能超过举证期限的。凡超过举证期限的举证行为,如不被对方当事人认可,同样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1.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82.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83.律师对于从委托人外收取的证据材料(含原件、原物),均应制作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名。
84.律师代委托书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证据材料(含原件、原物),应当请人民法院出具签收凭证。
85.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86.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律师应就财产保全申请的作用、条件和风险向委托人说明相关风险和责任,征得其同意。
87.反诉是针对本诉而产生的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同样需要法律规定的证据和理由的支持,否则因申请不当,仍需承担败诉的风险。
88.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如果其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
89.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90.有些案件的结果因种种因素不易把握,对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不但律师应有所准备,同时应及明与委托人沟通,并讲明原因。
91.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不能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对委托人作虚假或大包大揽的承诺。
92.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93.律师在向委托书人提供法律咨询时,为避免委托书人咨询时言语不清或者提供的事实不清,导致律师在对事实存在误解的情况下做出不准确的判断。因此,律师应当反复核实当事人所作陈述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详细具体的事实资料,从而对整个事件作细致的了解,谨慎地做出答复。
94.律师向委托书人出具法律文书应当做到在内容上准确、全面、主题突出、法律逻辑清晰,在格式上严格遵守相关文书格式的规定。
95.律师所承办的业务涉及担保责任时,应当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五种担保方式的规定,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一种担保方式。
96.律师失职导致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或者登记手续存在瑕疵,将导致担保无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
97.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特别注意在同一财产上设置多种担保物权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如果律师未发现在同一财产上同时设置多项担保物权,不仅会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而且可能要承担尽职调查失误的法律责任.
98.律师在审查担保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审查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时效等内容,否则,会导致担保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无效。
99.律师应特别注意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得逾期。律师在审查案卷资料时应当严格审查时间,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
100.委托人订立、变更主合同时忽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债权人权利减损。例如,实践中有的主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保证人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十分不利。因此变更主合同时,律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仔细审查,对合同进行约定。
101.律师在代理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时,应特别注意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102.律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应准确提出复议、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为请求错误导致败诉,同时应避免请求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
103.律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应重视证据收集,避免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由忽视证据收集工作。
104.律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应准确判断争议的可诉性,避免就不可诉的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同时注意复议与诉讼范围是否不一致。
105.律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应明确诉讼目的,与委托人之间就诉讼目的达成一致。
106.律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应当注意,一审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未提交的,二审人民法院将不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证据。
107.律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应代理提出“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申请。
108.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的,应当注意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全部证据和依据;并非所有的被诉行为均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09.律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的,应注意诉讼期间不得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110.律师申请听证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11.律师应尽可能收集证据,为听证做好准备。
(五)资产并购与重组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112.在开展并购与重组法律业务过程中,通常会对被收购方或参与重组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律师应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尽到审慎审查之义务,并作出风险提示。
113.并购与重组法律业务本质上是参与方股权和资产的变更活动,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各参与方的股权和资产的法律状况。
114.由于并购与重组项目会牵涉到多家中介机构,所以律师应注意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调,并关注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内容,必要时应当在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中引述。
115.律师在正式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之前,应由被调查的公司为律师事务所出具承诺函,对律师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及仲裁、诉讼、行政处罚信息披露等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116.并购与重组法律业务往往历时较长,律师应制定项目计划,并注意保留工作记录备查。
117.并购与重组法律业务涉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较为广泛,律师应注意多方面收集有关法律规定,并区别并购与重组参与方的法律性质,如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等,适用不同法律、法规。
118.如果并购与重组参与方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律师应充分注意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备案、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以及土地使用权、员工安置等问题。
119.如果并购与重组参与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律师应充分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审批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和产业限制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特殊规定。
120.目前的并购与重组项目常常会涉及到土地置换,律师应关注置换土地的法律状况,包括土地性质、用地性质、土地开发的立项、审批手续等问题。
121.律师应特别注意并购与重组参与方的关联交易,并就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及时向委托人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122.并购与重组的参与各方可能需要通过发表报纸声明以达到公示的目的,律师应注意该种需要,并将该种需要纳入项目计划并提示委托人。如并购与重组参与方有上市公司,律师应特别注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123.并购和重组完成后,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124.律师代表委托人起草并购与重组的系列法律协议时,应关注参与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
125.对于确定对价的并购与重组项目,律师应注意价格的支付,以及对价不能支付时受侵害方的权利救济问题。
126.律师应对并购与重组项目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并提示给委托人,并应关注委托人的风险保障和退出机制。
127.律师应关注并购与重组项目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并向委托人予以提示。
128.并购与重组项目一般会牵涉两家或几家参与方,律师应注意与各参与方的良好沟通,并获知各方的真实意思。
129.在并购与重组项目过程中,无论该项目最终结果如何,律师均应注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六)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130、知识产权业务,专业性强,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
131、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应充分认识其专业性的特点,精研相关法律,不可望文生义。
132、律师在对侵权与否,权利归属的判断上,涉及专业问题的要对专业技术有明晰的了解后再作判断,以免产生误导当事人的风险。
133、律师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之前,应特别注意与委托人明确通过诉讼所能达到的目的。
(七)著作权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134.律师应注意谨慎审查权利主张人是否具合法资格。
135.如权利主张人为著作权人之一或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律师应当查核是否有其他权利人,以及是否获得其他权利人的授权。
136.如权利主张人系受让获得著作权,律师必须查核受让是否确实存在,手续是否合法。
137.如权利主张人为单位,律师查核该单位是否具独立人地位。
138.律师应当谨慎审查相关作品是否为著作权的合格客体,确定作品类别,进而确定其权利内容及归属。
139.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而产生,律师须提醒委托人特别注意收集、保管作品创作及完成的证据。
140.随着商业化的发展,许多作品本身就是出于商业目的而主动创作完成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在作品创作之初即明确权利归属(包括著作权和经营权)、使用方式及使用权利,关注对作品创意等中间环节产品的保护。
141.涉及作品的委托创作、合作创作或作品投资事务,律师须注意分析作品创作中可能使用的素材的合法性问题,并及时向委托人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142.著作权人捐赠作品时,律师在代理著作权人起草捐赠协议时,应注明如果著作权人因展览或其他们原因需要使用原件,受赠人应无条件借出。
143.律师需注意根据参与人对作品的创作贡献、责任及风险承担、当事人真实意思、法律规定等分析论证作品权利归属,并协助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归属、署名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144.律师在代表权利人进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谈判或签约的过程中,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使用方式以及许可使用费用等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使用方式,避免使用人出现名为公益、实为商业获利的状况,从而侵害权利人的利益,甚至带来不良影响。
145.律师在代表权利人就其权利进行许可使用时,如果涉及原件的交付(比如说作品展览等),首先要注意作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如果可能,最好给作品投保,以降低双方的风险;如果没有投保,在双方进行作品交接之前,要约定单件作品的价值,并约定若发生毁损灭失被许可使用人需照此价格赔偿;交接时需有双方代表签字认可的交接清单。
146.律师在代表权利人进行其作品的版权自愿登记时,应告知著作权人版权自愿登记的含义、作用等,比如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需要特别告知委托人版权登记后并不意味着会完全制止侵权行为,但是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而且可以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147.当涉及作品用于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时,律师须谨慎为委托人分析著作权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在权利上的优先、交叉、互补保护。
148.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事务,通常需要对侵权一方的自然情况和侵权方式、范围、期限、后果等进行调查。该项调查如果由律师承担,律师除应尽职调查外,应对调查结果的不可预见性和不能穷尽性预先作出提示。该项调查如果由其他机构承担,律师应对调查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风险提示。
149.著作权纠纷处理除出于维权目的外,律师应考虑当事人处理成本及产品的市场机会和损失。
150.律师代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对于取证要求极为严格,原告在必要时就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请证据保全,也可以通过工商、海关等政府管理部门调取证据,还可以通过公证方式取证,避免因律师调查权的限制导致证据灭失。
151.代理权利人诉讼时,律师应当注意举证的充分性。例如:
(1)权属证明:律师需要根据作品情况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注意新技术的影响,如用电脑创作带来的作品固定及创作时间证明,数码相机摄制照片的底片证明等。
(2)侵权比对说明:律师需要根据作品表现形式特点提供充分说明,如就软件而言,必须是对目标程序、源程序的比对。
(3)侵权证据:包括有关侵权品、侵权行为(要分清各涉嫌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及关系)的证据,注意取证程序及手段的合法,且保障证据与要证明的内容吻合。
(4)对侵权赔偿数额:首先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赔偿项目,其次要有证据证实(有关索赔证据应在侵权调查之初即谨慎设计,不仅要求充分、有效、且内容应具关联性)。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索赔数额规定对于笼统,律师在代理原告计算索赔数额时要尽量明确,有说服力。
152.律师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在掌握确凿证据后,考虑到著作权侵权的特殊性,应尽量促成双方和解。
153.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事务,应对诉讼请求慎重审查,对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计算应有合理的解释,并应作出风险提示。
154.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事务,应注意做好工作记录、交接记录等工作,以备查证。
155.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事务,应对与著作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协议、国际条约予以充分注意;应对查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部门的工作程序予以充分了解;应对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方式予以充分注意。
156.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事务,应充分考虑发生费用的合理性和限度,并应就此对委托人作出风险提示。
157.著作权领域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很多,且专业性强,需要律师深入学习,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
(八)商标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158.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局受理后有被驳回的风险,初审公告中有被他人提出异议的风险,因此,律师对商标申请能否获准及获准的时间不能向委托人作任何承诺。
159.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时,应特别注意在申请书上填写代理律师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商标局将《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商标注册驳回通知书》等文书按时寄到代理律师处,便于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或行使法定权利。
160.商标注册申请时间长,程序多,法定期限严,代理律师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委托人,为此,应让委托人承诺其于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前一周通知律师,否则,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61.律师应特别注意,商标局的商标查询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查询结果没有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但仍有被驳回的风险。
162.律师应注意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的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专利权等权利尽到审查的义务,避免法定初审公告或争议期内权利人提出异议或发生争议。
163.律师应注意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如果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注册为商标。
164.律师在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选对、选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避免委托人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范围被遗漏或过于狭窄。
165.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后,一般情况下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先保住在先申请权,然后再寻求解决的办法,避免在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成为法定的在先申请的风险。
166.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异议的法定时间为三个月,律师应特别注意该期间起算日为公告的当天,而且不适用期间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
167.律师应注意商标异议的异议人为任何人,受理异议申请的机构为商标局。商标争议的申请人仅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受理机构为商标评审委员会。
168.律师需特别注意,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应建议委托人申请复审。否则,异议裁定生效后再不能以同样的理由申请争议。
169.律师代理商标争议申请或答辩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能够取得的支持自己理由的证据提交齐全,否则,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交法院,一般不会被采信。
170.律师代理商标争议申请和答辩时,对有异议的证据应注意以书面的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以便于在行政诉讼时向法院申请鉴定、勘验、调查取证等。
171.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法院可判决撤销行政裁定,但不能代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甚至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可能重新作出相同的裁定。因此,代理律师应特别注意与委托人明确通过诉讼所能达到的目的。
172.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到商标局申请变更。否则,商标局仍按原名义、地址通知有关事项,在商标注册人因收不到这些信息而无回应的情况下,会被视为放弃权利。
173.律师在办理商标许可使用业务时,应特别注意许可使用的期限不能超过商标专用权期限。许可使用合同应明确许可使用方式以及是否能作为侵权诉讼的主体,并到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以便对抗第三人。
174.律师在办理商标转让业务时,应特别注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一并转让。受让人的代理律师应审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设定质押、许可他人使用、存在争议等情况。应明确约定转让人停止使用、受让人开始使用商标的时间。
175.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应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目的,选择先行政投诉还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再到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一般不受理。
176.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就特别注意对侵权证据及时进行公证,在公证时,应按管辖地选择正规的销售商购买发票,填写要齐全、规范、财务章与销售商名称应一致。
177.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应注意适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和财产保全,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减少到最低。
178.律师应注意,商标侵权案件赔礼道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提出消除影响的请求,同时应注意提出收缴侵权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律师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应穷尽所要保全的内容,以免遗漏。
179.律师应特别注意,商标侵权案件不确定性因素或非客观性因素较多,风险很大,对案件结果不宜作出承诺。
(九)专利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180.中国企业的专利技术经常被别人运用而自己却败诉的原因,主要在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环节上。因此,律师代理专利申请时,应注意认真撰写专利技术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使申请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尽可能最大化。
181.我国加入PCT(专利合作条约)之前,申请人只能按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我国加入PCT之后,申请人也可以利用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当申请人希望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五个国家以上)保护时,律师应注意利用PCT途径免除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的麻烦。
182.由于各国的专利制度不尽相同,比如有些国家只是承认发明专利,对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不予承认,因此,律师应注意多方面收集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标准来开展和应对专利法律业务。
183.在等同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律师应注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是被控侵权人应对侵权诉讼时优先选择的有效手段。
184.目前,国外大公司、技术联盟在对我国企业进行侵权指控时,往往不指出具体的侵权事实,而是将某项产品或技术可能涉及的大量专利罗列出来,以此指控侵权。这里难免存在着侵权指控扩大的成分。因此,律师首先应对此加以分析判断,积极收集可能导致侵权指控无效的证据并准备反击,从而避免侵权指控扩大并减少处理专利纠纷的成本。
185.在专利实践中,即使是已经授权的专利,也可能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会使该专利被宣告无效、也可能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窄而使自己不构成侵权,或者(同时)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降低侵权的程度。因此,律师应尽早明确并事先预知技术风险,这是在专利纠纷中获胜和减少损失的良策。
186.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处理相关专利业务时,应尽早确定委托人的技术方案涉及的专利及其有效的法律状态,评估这些专利可能给己方当事人带来影响,然后确定最佳的应对策略。这里的关键在于事先预知风险的时间起点要尽可能早,否则将可能丧失收集证据的机会和进行应诉的准备时间。
187.律师应当对当事人日常或突发的专利事务的法律风险有充分认识,并向当事人提示,同时应关注当事人的风险保障和退出机制。
188.申请专利是一笔相当不小的投资,律师在作出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申请什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和在什么时候提出专利申请等建议和行动时,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为申请人进行法律论证。例如对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的条件进行认真预测和调研,明确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实施和转让专利的条件及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明确不申请专利可能带来的市场和经济损失等等。
189.在处理专利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律师应特别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90.凡是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涉及到一种或几种新的公众无法得到的微生物的,律师应当注意提醒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最迟在申请的同时,将这些微生物提交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存。
191.如果申请权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律师应注意在申请以前办好转让手续,以便专利局需要时,可以及时提交。
192.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而言,律师应注意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的取得和认定存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证明标准不一;B.举证责任分担不同;C.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过多;D.各地人民法院在采取证据保全时所采用的措施和手段不一。
193.律师应注意成本意识。一旦自己当事人的专利被侵权,应该先分析形势再下手,根据商战的需要选择对策。另外,起诉的目的应该明确,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独占市场、以战求合作,还是为了追求广告效应。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战略。而且,在诉讼对象的选择上也应该慎重,如果有大企业、小企业、国有企业、国外企业都涉嫌侵权,应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为原则,选择诉讼对象。
194.律师应避免在专利纠纷的应诉中陷入一个误区,即认为提供的证据越多越好。事实上,如果准备申请宣告某一专利无效,提供一个有力度的证据就够了。证据多了容易让对方了解有关作息,这样,反而对自己不利。因此,律师应注意证据在精不在广。
195.很多人一听到专利就认为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权利,事实上专利权是一个可以计价还价的无形的权利。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专利权讨论还价的余地其实是很大的。
196.在当事人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拥有专利的情况下,也并不能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未经专利性的实质审查,其权利的稳定性会受到质疑。为稳妥起见,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产品投产前注意全面检索相关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分析比较,然后作出相应决策。
(十)破产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197.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在代理破产法律业务时,应注意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
198.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在代理破产法律业务时,应注意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益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99.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在代理破产法律业务时,应注意不得在担任破产企业的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200.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在代理破产法律业务时,应注意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201.律师在代理破产法律业务时,应注意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202.律师事务所应当注意对专用账户的依法管理和使用。律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专用账户。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专用账户,防范风险。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专款专用。严禁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十一)房地产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203.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到当地房地产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相应资质。因此,律师在从事房地产业务时,应当注意房地产公司的资质,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意见。
204.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中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一样,要求中方合作者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05.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错综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较多、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所以建议律师在代理办理前期开发手续中要特别谨慎,不要轻易作出许诺。
206.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律师应当分清各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即哪些手续应到哪些机关去办理,例如,开工证应到建委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到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等等,避免出现错误。
207.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律师应当分清区县的委、局与市对应各委、局的职权范围。如征地只能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区局则无此职权;又如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十亩以下的出让手续可由区、县房地局办理;十亩以上的出让手续则只能由市房地局办理,律师应当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避免出现错误法律意见。
208.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作为委托人的法律顾问,在房地产的项目通过公司股份并购或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应避免为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仲裁。
209.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就当事人的某项法律问题出具律师意见书时,切勿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最终导致当事人决策失误的情况。
210.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遇当事人违规操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以避免事后当事人与律师就此发生争议。
211、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不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使律师的执业过程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特别是由于在当前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当中的监管缺陷,可能会出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难以预见和防范的风险,或是律师难以控制的问题。律师应有预见性地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或及时告知委托人,否则,一旦出现风险,委托人可能会认为律师的服务存在过失,而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212.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建筑公司并不是取得营业执照便能从事施工,施工企业应取得资质,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应从事施工活动。
213.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施工企业应当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施工,不能超越资质进行施工。
214.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在清理拖欠工程款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工程造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及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215.律师在代理房地产业务时应注意,通过招投标手续后,双方签订了与招投标结果一致的施工合同,但中标后双方签订了与招投标结果不一致的合同,虽然后一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有可能是无效合同。
216.律师在为拆迁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把握分寸,不要直接去面对被拆迁人,因为被拆迁人有可能将对拆迁的不满情绪向律师发泄,从而导致律师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217.律师在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应煽动被拆迁人的情绪,更不应该鼓动被拆迁人从事上访、静坐、游行等活动。
218.在遇到政府拆迁/市政拆迁等情况时,律师若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要特别注意相关政策和社会安定问题。
219.律师在代理小业主进行集团诉讼时,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讲究方式方法,不要煽动小业主去进行上访、喧哗等行为,同时应注意自我保护;律师在代理房地产公司与小业主进行集团诉讼时,应当注意尽量少与小业主接触,同时应注意自我保护,防止小业主对律师实施人身伤害。
220.银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就其贷款资格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强化人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识别假按揭的能力。否则,一旦出现假按揭或申请人出示虚假证件的情况,银行可能认为律师事务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221.律师应注意投标文件当中的承诺的真实性与可实现性。在制作相关的法律服务方案及投标文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方案与建议,不得作出虚假陈述、夸大业绩、低价竞争、贬损同行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22.律师在被委托人确定为项目的法律顾问后,要准备《法律服务协议》。在这个协议当中,既要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又要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律师事务所的责任与义务做出明确的界定,以厘清双方的权责。
223.律师在受委托人委托参加项目谈判过程当中,既要积极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同时也要避免出现干扰谈判进行的情况发生。要从有利于委托人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着眼,努力克服谈判中的法律障碍,促使符合委托人根本利益的谈判成功。
224.律师在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时,一方面要借鉴以往成功的经验与业绩,同时也要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一个非常专业的项目,提出法律意见时要留有余地,以保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225.律师要妥善处理与委托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对委托人提出的要求,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与要求的性质,既要把握原则,又要表现充分的灵活性。原则问题,坚决不能妥协;操作方法,可以灵活处理。同时,要与委托人就此问题留下书面的证明,以表明律师及事务所的责任界限。
226.律师要注意防范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在处理委托人的日常法律事务过程中,要保留来往文件与文字。对委托人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建立登记制度,以确定服务范围。针对一些特定的事项,必要时应与委托人签署谅解备忘录,以保障律师及事务所的权益。
227.律师要注意法律文本的处理。在一个具体的项目当中,处理相关文字最好采用先进的文字编辑方法(PDF文本)。该方法与WORD相比较是别人无法轻易修改律师事务所编辑的文本。此外,在重大协议签署前,相关法律文件文本的编辑、打印、装订、小签要遵循行之有效的程序。
228.律师加强对法律文件的保管。对于与每一个项目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来往信函(包括电子邮件)要按时间顺序或性质单独建立档案,并在明确的保管地点保管。同时,电子文档也应在服务器上设置专门的保存区域、审阅与修改权限。相关文件的原件、印章最好不要由律师事务所保管。
229、基于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律师在工作中要注意建立屏蔽制度。每个项目在确定固定的律师与助手参与,无关人员不得接触项目文件及案卷。参与人员未经主管合伙人批准不得向其他人(包括其他合伙人)披露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情况。
230.律师在一个非诉讼法律项目结束后,仍然要注意跟踪项目进展,以进一步提供后续的法律服务,以及提前了解项目可能遇到什么法律问题,并自检本身是否有过失。
231.律师在一个非诉讼法律项目结束后,要注意及时整理相关档案。整个项目及法律服务工作完成后,在组织相关参加人员互查有关文件及关键问题,以便及时发现漏洞或失误,并采取补救措施。
(十二)银行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232.律师担任银行的常年法律顾问,应注意随时了解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出台的金融法规、规章及政策,为银行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33.律师担任银行的常年法律顾问,应注意钻研金融业务,了解金融产品、金融创新与金融法规的冲突,既要为银行发展新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又要帮助银行避免法律风险 。
234.代理金融纠纷案件,特别是票据、信用证等纠纷案件,要特别注意有关金融业务的特殊法律规定及有关具体业务的操作规程。只有详细掌握具体业务操作的每个环节,才能发现问题并提出准确的代理意见。
235.银行委托律师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见证业务,律师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借款人的信誉、资质状况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向银行出具真实、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书,作为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重要参考文件。
236.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律师,一定要注意鉴别借款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身份证件与本人要核对相符,坚决杜绝冒名顶替贷款的现象,否则,律师可能面临审查失职的责任追究。
237律师在协助银行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时,在切实履行律师对保证人主体资格审核责任的同时,应通过向银行提交的核保规程及核保意见书表明,律师核保并不对保证人印鉴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伪进行验证,亦不对保证人实际履行担保的能力进行审查。
238.律师协助银行办理抵押担保时,应审核抵押物的权属状况,要求提供权属证书的正本,以防范抵押人在提交的复印件中故意隐瞒权属瑕疵或抵押物上已设定担保的情况发生。
239.律师协助银行办理抵押担保时,应审查权属凭证的真伪,如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的真伪有疑虑,应及时向有关填发凭证的机构查询。
240.律师协助银行办理抵押担保时,应审查抵押物是否存在共有权人,尤其对于已在建工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在建工程之全部必然归该在建工程所坐落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241.律师协助银行办理抵押担保时,应协助审查抵押房地产附着土地的土地性质,若该土地为集体土地或划拨土地,则律师应提示抵押权人在确定抵押率时应考虑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须首先用于向政府缴纳征地费和/或地价款这一因素。
242.律师协助银行办理抵押担保时,应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抵押登记机关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或抵押合同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及时向抵押登记机关提出 ,并协助抵押权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43.律师在办理上述业务中对于发现的任何不利于或有可能不利于抵押权人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出具风险提示和/或解决方案。
244.律师协助银行办理质押担保应注意,以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出质的,须审查权利的有效期限,以判断在质押期间,出质人是否能持有合法拥有所出质的权利。
245.律师协助银行办理质押担保应注意,区分哪些权利并非担保法所规定的可供质押的权利。
246.律师协助银行办理质押担保应注意,对于对提单、仓单等进行质押的情况,应根据具体业务的要求,向质押权人提示在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保障质权人权益的合同条款能得到切实履行。
247.律师协助银行“贷后监管”应注意,货款催收时,对律师参与见证、核保及抵/质押担保的贷款,应建立档案,以便提示银行及时催收,避免丧失胜诉权和/或担保权。
248.律师协助银行“贷后监管”应注意,在债务人进行资产债务重组时,应提示银行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转化风险的措施。
249.律师协助银行“贷后监管”应注意,协助银行对贷款资金所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时,应对项目是否在合法进行,债务人对于项目所涉及的资产是否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给予评价。
250.律师协助银行“贷后监管”应注意,律师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所依据的文件材料很多是由银行提供的,或经银行介绍情况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应注明哪些情况是经律师调查取得的,哪些情况是经当事人提供的,避免日后在文件来源的真实性上产生争议。
(十三)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251.律师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虚构事实的行为。
252.律师不得为委托人提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服务。
253.律师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更不得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虚作假,伪造或变造证明文件;律师不得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
254. 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255.律师不得以与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相违背的方式对证券监管机构人员施加影响。
256.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坚持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做到调查内容真实、准确。
257、律师应当尽力核实相关传真件、复印件、副本和节录本等文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258、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颁发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等方面进行审查。
259、律师编制或审核证券法律文件以及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以尽职调查的结果为依据,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公布实施的办法、规定、准则和规则。
260、律师不得就证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书中应由委托人、主承销商和其他相关负责的专业性内容发表意见。
261、对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合法性准确判断的事项或者经过合理努力仍不能核实的事项,律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明确予以说明。
262、证券监管机构就有关证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有特别要求的,律师编制、审核相关证券法律文件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该要求。
263、律师应当协助或督促委托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得协助或支持委托人披露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遗露重要信息或作虚假陈述。
(十四)医疗纠纷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264.由于医疗诉讼往往需要通过医学鉴定或法医学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是否承担责任,而鉴定又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鉴定结论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提供法律咨询时,尤其是为患方提供咨询时,尽量不要对具体的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判断。
265.由于医疗诉讼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往往以年计算)、结果不确定,患方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诉讼的结果却常常无法使患方完全满意,因此,在接受患方委托代理时,应当特别向其提示医疗诉讼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向患方当事人出示书面的风险提示书并要求其签字。
266.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存在诸多冲突,同时鉴于人民法院与卫生部门在法律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方面存在相当的分歧,不同的案由将导致法律适用的完全不同,因此,在代理患方诉讼时,应特殊注意案由的选择。从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在代理患方诉讼时,最好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267.鉴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而律师收费又与诉讼标的相关,因此为避免原告支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引发其不满情结,在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提醒当事人不要提出过高的或不切实际的赔偿数额。在实践中,应尽可能与当事人共同讨论确定诉讼请求。
268.鉴于有时医疗损害的后果在医疗行为发生数年后才能显现出来,同时鉴于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与原有法律法规的差异,患方起诉时间与医疗行为发生时间相隔较长,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在代理患方诉讼时,应特别注意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并应将审查的结果及诉讼存在的风险如实向当事人说明,以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269.鉴于医疗机构,尤其是公司制的民营医疗机构对外公开的名称与其经核准注册的名称往往存在差异,因此,在代理患方诉讼时,应特别注意审查被告医疗机构的准确名称,以避免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名称可以其出具的收费交易所上的公章为准,对于已知的公司制医疗机构,应当以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名称为准。
270.鉴于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审理案件的法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对医疗机构提供的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有关证据(如教科书、医学专著或文献)进行判断,医疗过错的判断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因此,在代理医疗机构诉讼时,应特别提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可能导致人民法院认定其举证不能,直接判决医疗机构败诉。
271.鉴于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及护理等医疗行为的客观记录,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最重要的原始证据,其真实与否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此外,某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涂改病历的不良习惯,因此,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特别注意提示其不得涂改病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病历进行“完善”、“规范”或“补充”,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272.鉴于医疗损害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人身伤害及精神创伤,在代理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或诉讼时,应特别注意使用的语言,注意不要使用过激议论,不要以专业人员自居而指责患方不懂得医学知识,以避免对患方造成不必要的刺激,导致医患矛盾的激化。
273.鉴于实践中医疗纠纷大部分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加以解决的,而在双方签订协议后,患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反悔而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特别向医疗机构提示协商解决并不能限制对方的诉权。
274.鉴于医疗纠纷往往涉及患者隐私,医疗机构亦不愿将纠纷公开,以免对名誉造成影响,因此,在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要公开讨论有关案件,在就有关案件进行评析时,应注意进行相关技术处理。
(十五)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275.律师在与当一人交谈时需慎重,不能轻率承诺,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消费纠纷涉及各个领域,当对某一领域不了解或者没有确凿证据时,律师不能妄下结论。
276.律师收取证据材料,应当给当事人开具收取清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及律师各保留一份。原件一般应由当事人保存,如收取原件必须予以注明。
277.律师将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或者返还当事人时,应要求收取人开具清单。
278.律师不仅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国家强制性说明文件也应有必要的了解。例如在涉及汽车等工业品的诉讼时,律师除了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外,对国家强制性说明文件《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亦需要了解。
279.律师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律师不能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来判断当事人的信用能力,还应通过实际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真实情况,全面分析其信用能力。
280.律师应对当事人善尽告知义务。有的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告知当事人的事项,因为自己熟悉而对当事人简略告知或根本就不告知。
281.律师重视制作谈话笔录。律师应将与当事人的每次谈论,包括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及要求、律师答复、相关证据等都记录在案,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以避免日后当事人和律师因为对案件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282.律师在收取当事人的证据时,应制作“收取当事人证据材料清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及提交日期等事项都予以记载,并由律师和当事人分别签字,各保留一份。
283.律师将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交给他人时,应要求收取人出具收条。
284.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律师必须先调查清楚本所律师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本所律师已经接受了对方当事人委托,那么自己就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85.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妥善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的内容,努力让当事人明白相关的法律规定。
(十六)法律顾问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286.法律顾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在与企业或事业单位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中,一般应载明法律顾问单位负责联系工作的具体联系人或负责人。对法律事务较多的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组成顾问组,以保证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
287.律师在帮助顾问单位审查、修改合同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有副本备查。
288.律师在帮助顾问单位解决问题时,不得引导、指使当事人作假证或伪证,或者采取其他违法措施。
289.律师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记录,简明记录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内容、时间、结果和建议等。
290.律师应当根据顾问单位的具体情况,经常及时或适时地了解顾问单位的决策情况。
291.律师一般不要介入顾问单位内部的人事或权利纠纷。
292.律师在参与顾问单位高层决策会议或参与高层决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章 中共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支部章程
第一条 在律所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律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觉对律所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律所治理统一起来,将觉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律所章程,明确律所党组织在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律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律所重大问题,应先听取律所支部的意见。
第四条 律所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五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律所的贯彻执行,落实觉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第六条 坚持党管千部原则与合伙人会议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第七条 研究讨论律所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章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制度
一、本所律师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按规定予以汇报,填写(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案件律师服务监督卡》,以接受质量跟踪检查。此将作为律师年终考核的重要参照依据之一。
二、质量跟踪考核分为三个阶段:案件受理时、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案件结案时。其中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办理时问采取不定时、不限次数的的方式予以进行。
三、质量跟踪考核的内容涵盖律师办理案件的规划、办理过程中的职责履行情況、案件的结果成效及当事人的满意度。
四、质量考核由本所合伙人负责,特殊情況下,可由合伙人指派的本
所人员进行。
五、质量跟踪考核制度为律所管理的重要制度,流程上,由每位律师作为执行人,首先对自己的执业规范、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做自我监督和跟踪,然后由律所按照本制度在三个阶段根据不同的内容进行监督考察,同时,事务所按照委托合同中客户留下的联系方式抽查反馈情况,如发现有律师服务与约定不符、服务质量令客户不满意、理解有分歧等情况的,及时介入跟踪解决,以保障服务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
六、不定期进行复盘,共同分享经验并对可能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跟进和解决,以不断提升服务的质量,提高律所信誉和声誉并规范律所管理。
七、每一个案件的质量监督卡都需该案的委托人查看,以确保考核的真实性、 客观性。
八、年终考核,将结合此《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案件律师服务监督卡》
对每一个律师的年度办案质量进行总评。
九、本规定自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章 律所收文制度
为做好收文管理工作,做到文件的传阅、办理、归档及时有效,防止文件泄密事件的发生,以便完整、系统地保存我所在公务活动中收到公文,提商文件的利用效車,特制订本制度,加强机关收文的管理工作。
1、对外收文均由办公室办理,办公室收到公文后,须在收文专用番记海上认真登记好收文时同、发文机关、文件标題及共他文件处理事项。
2、整理登记后,按公文时效性对急办、待办 一般性公文进行分英,送至办公室主任阅批意见。
3、机要文件,均由机要人员拆封并做好保密工作,在专用登记薄上登记后交主要领导签批。
4、有关领导收到办公室星送的文件后,应及时阅批以便及时传阅和
办理相关工作。
5、相关科室收到领号批阅或办公室转来的文件后,应及时处理。
6、办公室对传阅的文件,按照文件传阅流程做到及时快捷。
7、领导签批、传阅后的文件,需要归档的,应做到及时归档,并保证文件的完整性。
8、对秘级文件的处理按照《保密法》和文件处理规程办理。保密文件专人专柜保管,定期归档存放,各类公文年终存入文书档案室。
第三十八章 律师事务所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
为加强本所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鼓励律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对象:本所全体执业律师。
二、本所律师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给予处罚:
1.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规定的;
3. 违反律师工作规程的;
4. 不履行岗位责任义务的;
5. 违法乱纪的;
6. 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子处罚的。
四、本所对律师的处罚分为:所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留用查看、辞退、除名。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五、具体程序
1. 对本所律师的处罚由本所相关负责人调查核实后,依照以下措施执行:
违反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一般的,除给予所内通报批评的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累计违章、违纪满三次的,除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多次违章教育无效的,给予留用察看、辞退、除名等处分。
2. 律所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做出决定发送给涉嫌违规律师,该律师在3日内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申请召开合伙人会议,集体讨论并进一步提交证据。如查证属实的,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理;如不属实的,予以撤销决定。
3. 处理完毕后,律所相关负责人组织召开律所全体成员的警示教育会,对违法违规事件进行复盘,避免再出现违反违规事件,进一步规范律所律师执业行为。
4. 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进一步澄清和调查的,律所应当配合调查,同时要求违规律师配合调查。
六、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律师,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七、对记过、留用查看、辞退、除名等处分,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八、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章 青年律师扶持制度
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扶持青年律师成长发展关系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也关系律师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所青年律师的教育培养工作,扶持青年律师健康成长,促进律师事业均衡发展,制定以下制度。
本制度所指青年律师,是指执业年限不满3年的专职律师。
一、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政治引领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健全完善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作机制,采取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青年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律师职业道德,切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支部要时刻关心青年律师政治进步,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年律师入党积极分子,有计划地吸收优秀青年律师加入党组织,为基层党组织注入生机和活力。
二、设立青年律师培养工作专项基金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每年从成本费中提取10%,作为青年律师培养专项基金,用于优秀青年律师的学习、培训和交流。
三、建立健全传帮带培养机制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建立青年律师传帮带机制,律所主任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执业经验丰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或资深律师担任青年律师指导老师,实现以老带新、以新促老。实行办案专业化协作培养模式,推行一师多徒、一徒多师的“主协办案”方式,根据青年律师的兴趣、专业和潜质、能力,指派相关业务领域资深律师指导青年律师办案,通过经验交流以及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帮助青年律师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
四、积极为青年律师搭建业务学习交流平台
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不断开拓新型法律业务,同时也将青年律师培养作为律所人才战略的核心工作。特在原云常学堂为青年律师定期进行专业化培训的基础上,增设关于律师双语业务服务能力,礼仪,写作能力,信息检索能力,新业务拓展能力,对外授课能力,心理学以及邀请行业大咖分享前沿资讯等多方面的课程和沙龙等,形成青年律师全方位的培训体系,引领、培养青年律师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提升自贸港律师商务形象和综合素质。
五、为青年律师拓展业务提供平台支持
利用律师事务所搭建的多元化服务平台,优先为青年律师提供业务发展机会,鼓励青年律师用好律所平台,开拓进取,提升能力,增强团队合作意识,以主人翁和未来合伙人的身份和信念成为优秀的律师。
第四十章 党建经费保障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二、使用范围
1、 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和奖励先进。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6、党建理论的研究、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7、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8、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三、工作要求
1、党建经费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2、党建经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经费审批程序。
3、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于每年1月底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组织部报告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安排的检查。每年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一)集体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制度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基层党组织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对基层党组织来说,就是凡属重大问题,如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执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集体决定的问题等,都应提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即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应正确处理书记和其他委员之间的关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选举制度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根据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和要求,推选本级党组织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缺额的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
(三)党员管理制度
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使党员正确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本工作和职责。主要内容包括: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听取党员汇报;民主评议党员;按时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做好党内统计工作;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按照规定处理党员党籍,包括党员要求退党、劝党员退党、除名、自行脱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问题。
(四)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是组织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凡属党支部的重要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决定。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布置工作,向党员提出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要求,听取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的奖惩等问题。
召开党员大会要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主要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大会议题,将会议的内容、目的、时间和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明确会议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以便在党员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根据党员大会的内容,可适当吸收非党员同志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党员大会,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支部党员大会的基本程序。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基本程序是:
1. 主持人报告党员应到人数、实到数、缺席数,说明个别党员缺席的原因,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2. 围绕会议的中心议题,按预定议事程序进行。每个党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展开讨论。需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要提出具体要求。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3. 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党员出席、缺席情况,大会的中心议题,党员发言要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等。会议结束后,记录要归档保存。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也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所属党员大会,其主要内容、要求和基本程序与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党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一种主要形式。支委会根据需要召开,全年应不少于4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提交党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
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程序:
1. 会前准备工作。(1)确定议题。(2)做好材料准备。(3)开会通知。
2. 会议主要议程。(1)主持人宣布开会和会议的议题。(2)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4)做好记录。
3. 会后工作。(1)向上级党组织或支部党员大会报告。(2)按支部委员会决议认真组织实施。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也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总支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会议,其主要内容、要求和基本程序与支委会相同。
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小组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向党员布置工作,召开组织生活会,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和完成党小组所分配工作的情况,讨论发展党员、党员奖惩等问题,并提出意见。
党小组会的基本程序:
(1)会前准备。党小组长与支部书记或有关支部委员沟通确定党小组会的时间、内容、召开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将议题及注意事项提前通知党小组成员,让每个党员做好准备。会议内容一般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在近一个时期的具体任务,结合党员实际情况来确定。
(2)会议议程。一是宣布议题。二是展开讨论,统一思想。会上讨论的问题要相对集中。党小组长要掌握好集中讨论的问题,启发、引导党员展开讨论,既要防止漫无边际,又要防止开成“哑巴会”。讨论中如发生意见分歧,党小组长应让大家反复讨论,力求按照党的原则做到思想统一。三是明确任务或是形成意见。四是做好会议记录。
(3)会后工作。党小组长把会议情况及时向支部汇报,党支部要检查党小组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党课制度
上党课是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最经常、最基本的方法,是基层党组织一项重要制度。党课教育的主要内容:
1. 党的基本理论教育;
2. 党的理想信念教育;
3. 党的宗旨教育;
4. 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
5. 党纪党规教育;
6. 党员标准教育;
7. 党员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意识教育;
8. 形势任务教育等。
党课教育的方法和要求:
党课教育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除组织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每年应组织上2次党课。党员司局长每年必须亲自上一堂党课。搞好党课教育,一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针对性;二要旗帜鲜明,观点正确,突出思想性;三要以理服人,突出实效性。
(五)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制度
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是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条件。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个别谈心等方式,对党员思想状况进行分析,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带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党组织要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个别党员的思想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防止引发其他问题。
基层党组织要把对党员的思想状况分析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开展对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的分析,以利于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评议,以及党组织考核,对党员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评价和鉴定,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部机关党委的部署,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工作作出安排。民主评议党员可与年终总结工作一并进行。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程序:
1. 学习动员。召开党员大会,学习有关文件,进行民主评议动员,使党员明确标准,端正态度,自觉参加和接受民主评议。
2. 自我总结。党员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准则》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为标准,联系本人实际,进行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对自己作出总结评价。
3. 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进行评议。
4. 组织评定。党支部在党小组会或党员大会的基础上,对每个党员进行全面分析、写出评语。评语以写实的方法,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缺点或错误,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作出评定。
5. 情况反馈。党支部在对每个党员做出评定意见之后,由支部分工,逐个向党员转达评议情况、评语,并针对问题提出要求。
6. 组织处理。对在民主评议中评出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要在认真进行教育的基础上,视其态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需要劝退或除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对有改正表现的,要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7. 个人制定整改措施。党员根据党内外群众民主评议意见,按照党员标准和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新的工作目标和争当优秀党员的措施。
8. 支部制定整改措施。支部委员会要根据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分析支部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的措施。
9. 总结表彰。党委(总支、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向党员报告民主评议情况,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表彰优秀党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七)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是解决党内同志之间在思想、作风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重要形式。党员民主生活会内容包括:1.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2.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3. 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4. 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5. 执行党的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6.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7. 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8. 开展积极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党员民主生活会一般在党小组内进行。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各级党组织委员会的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党员民主生活会的基本程序:
1. 研究确定主题;2. 做出会前预告;3. 学习有关文件和材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4. 党员间谈心交流,沟通思想;5. 每个党员写出发言提纲;6. 开会。会上要坚持思想性、政治性和原则性,进行思想交流。7. 针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汇报。8.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适合于向党员、群众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财政部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基层党组织书记召集。基层党组织要根据部机关党委的安排部署,认真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并做好全过程的相关服务工作,切实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
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程序:
1. 召开会议,动员布置。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按照部党组和机关党委要求制定方案,召开党员大会对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作出安排。结合实际,进一步搞好本单位的思想发动工作,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2. 学习文件,奠定基础。按照中央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规定内容,各基层党组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学习篇目。学习中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深入的思考,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3. 征求意见,如实反馈。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要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本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及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原汁原味汇总后,对领导班子的意见,书面反馈给每一位班子成员;对领导干部个人的意见,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征求意见的情况要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3天报送机关党委。还要同时征求对部党组、党组成员及上一年度党组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经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机关党委。
4. 谈心交流,沟通思想。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同班子每个成员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做出适当点评,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的同志之间也要相互谈心,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加强团结。
5. 自我剖析,撰写提纲。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意见,写出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表率作用方面的情况,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开展党性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6. 召开民主生活会。会上,领导班子和每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对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简要说明。要紧紧围绕会议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性分析和对照检查,进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要严于律己,全面深刻,正视问题,剖析根源。在自我批评的基础上,要开展相互批评。相互批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促进团结。不能出席民主生活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提交书面发言,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召开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应吸收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与会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有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7. 制定整改措施。领导班子对群众反映和民主生活会上查找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进行整改。领导班子成员也要制定和落实本人的整改措施。
8. 整改通报,接受监督。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各部门和单位针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及有关情况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接受监督;要写出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报主管部领导,并连同整改措施、班子主要负责同志的发言提纲一起报机关党委。
(九)报告工作制度
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每年年终或换届改选时,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一条 为为深入持久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 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总支委员会议议决事项;
4、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总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2、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总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党总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 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内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总支部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海南云常律师事务所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